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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圖總字第 0950000393B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訂定「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

訂定「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附「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附件

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一、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及檔案法有關檔案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應用之檔案,本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 (附件 1) 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經審核後辦理。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 (附件 2)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本館檔案管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會業務承辦單位予以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本館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六、檔案因老舊不堪翻閱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館得拒絕申請。

七、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八、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之申請借調檔案原件時,應填具調案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檔案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 本館人員借調之案件為個人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主管核准。

(二) 本館人員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館權責長官核准。

(三) 機關間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館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四) 本館或機關間調案僅申請請求閱覽時,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三款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應於收到審核表 (附件 3) 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本館應用檔案,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 (附件 4) 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十、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 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抽離或遮蓋部分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5),告知申請人。

十一、申請應用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行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另定日期再行調閱。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是否完整及有無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檔案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經點收後,申請人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三、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 6) 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前項收費,本館應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交與申請人。

十四、本館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例假日不開放)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五、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圖總字第 0950000393B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發布,要旨:訂定「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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