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根據檔案法第25條,以第9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的紀錄及其複製品,當涉及到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以及其他章節上的犯罪行為時,可以被視為文書來對待。 例如,假設警察調查一宗涉及偽造文書的案件。他們在嫌疑犯的家中發現了一個微縮檔案,其中包含了大量偽造的文件和相關證據。根據檔案法第25條,這些微縮檔案可以被視為文書,對於被指控的偽造文書罪以及其他相關罪行的定罪和審理具有參考價值。因此,這些微縮檔案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以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立法理由偽造或變造以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或其複製品,得否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以文書論,不無爭議,爰明定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刑法各章,以文書論,用符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偽造或變造以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或其複製品,得否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以文書論,不無爭議,爰明定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刑法各章,以文書論,用符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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