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第24條的規定,對於以下行為分別有不同的處罰: 1.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同樣將被處以上述刑罰。 3.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同樣將被處以上述刑罰。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主要關於檔案的保存和銷毀程序,旨在保護檔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明知不應銷毀的情況下私自銷毀了重要檔案,或者在銷毀檔案時違反了程序規定,便會適用這些檔案法的條文並受到相應處罰。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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