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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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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2. 2.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3. 3.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4. 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對於檔案法第12條的釋義: 1. 根據法條第一項,檔案保存的定期時間未超過法定保存年限,或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則不得對檔案進行銷毀。 2. 根據法條第二項,如果機關有需要對檔案進行銷毀,應該先制定銷毀計畫以及檔案目錄,並提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3. 根據法條第三項,被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的檔案,如果有必要,應先進行電子儲存,然後才能進行銷毀。 4. 機關的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是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編制,並提交給行政院核准。 參考資料可參考:《檔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公務人員檔案保存銷毀作業要點》、《檔案法施行細則》等。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08811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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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12 條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