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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檔案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2.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3.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4.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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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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