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檔案法第11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並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移轉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這條法規意在確保永久保存之重要檔案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保存。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的移轉辦法則是具體實施這項要求的具體文件,其內容會涉及移轉程序、管理措施、保密措施等。根據這個法條,機關應該根據規定,將永久保存的檔案移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管理,並且遵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辦法來進行移轉。具體的辦法則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才能執行。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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