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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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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法第11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並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移轉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這條法規意在確保永久保存之重要檔案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保存。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的移轉辦法則是具體實施這項要求的具體文件,其內容會涉及移轉程序、管理措施、保密措施等。根據這個法條,機關應該根據規定,將永久保存的檔案移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管理,並且遵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辦法來進行移轉。具體的辦法則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才能執行。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811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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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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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11 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