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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50000924 號
要旨
經本局訪查審選列入移轉之榮工公司檔案,部分影響移轉民營權益執行釋疑
主旨
貴公司請釋本局訪查審選列入移轉之檔案,部分影響移轉民營權益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5 年 3 月 17 日榮工行字第 095003680 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案列入移轉本局之檔案,未來公司民營後,如應業務需要,得依上開規定具函申請調用,並無無法取得原件之疑慮。又列入移轉之檔案,如有影響 貴公司民營後經營之虞,得提列該等檔案清冊及說明,經協議先以複製品代替原件辦理移轉。
三、有關未結案之訴訟、仲裁案件辦理移轉一節,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各機關應移轉之永久保存檔案,因司法訴訟或其他正當理由,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酌予延長移轉期限,惟請將相關檔案造冊送局,俾利後續循序辦理移轉。
四、有關應予保密檔案一節,列入辦理移轉之檔案,本局屆時將請 貴公司就其未來提供開放應用,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提列限制開放意見,並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五、至檔案移轉時間,案以 貴公司民營化進程尚未確定,仍請配合依本局 95 年 2 月 13 日檔徵字第 0940012403 號函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檔案處理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至檔案彙整清冊展延至本年 6月 30 日報送,原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