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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50010312 號
要旨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各機構未列入移轉檔案之處理疑義
主旨
貴公司及所屬各機構未列入移轉檔案之處理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5 年 11 月 3 日信管文字第 0950000172 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明示,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為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時,其檔案之處理方式得以適法解決,本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即規定,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三、貴公司於 94 年 8 月移轉民營前,配合本局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檔案訪查徵集計畫,凡經審選列入移轉範圍之檔案,部分已辦理移轉本局管理,部分本局亦已規劃移轉時程在案,屆時惠請仍續予配合辦理。至未列入移轉之檔案(含永久保存及定期保存),依上開規定,貴公司當應報請交通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