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400121211-1 號
要旨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保存年限訂定釋疑
主旨
關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保存年限訂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4 日台內社字第 0940029055 號函。
二、檔案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旨在賦予以科學方法產生之紀錄及複製品之法律地位,無涉檔案之保存年限。第 11 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本局管理。第 12 條規定,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是經核為永久保存之檔案,當不得以已微縮或其他儲存作為辦理銷毀理由。
三、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建置有電腦作業系統予以管理,已足供查證身心障礙者身分及權益事項,是身心障礙鑑定表之保存,當不直接影響其個人權益之維護。
四、綜上,本案身心障礙障礙者鑑定表保存年限之訂定,仍請依本局 94年 7 月 22 日檔徵字第 0940003047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