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第13條的規定: 1. 公務員在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該將其職務上掌管的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且應該保持完整,不能隱匿、銷毀或故意造成遺失。 2. 前項規定適用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轉讓給公營,或公營轉讓給民營的情況。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85.10.16),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85.11.1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87.01.15),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85.01.15),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6條(42.12.29),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1條(69.01.26)。 範例:例如,在職務移交時,公務員應將負責的相關檔案整理好並交接給接任的人員,以確保資料的連續性和職務的正常運作。如果公務員在職務移交時隱匿、銷毀檔案,或故意遺失檔案的話,便違反了檔案法第13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分。公務員擔任職務期間應該遵守這一條規定,確保檔案的正確移交和保管。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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