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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2.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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