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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10003502 號
要旨
有關機關人員調離職時,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之規定說明
主旨
有關機關人員調離職時,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之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1 年 9 月 8 日箋函。
二、有關檔案法施行前,本機關人員調閱檔案,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第55 條、第 57 條均有明文,不致因所謂歷年借調檔案數量龐雜,借出檔案即無能稽憑情事,合先陳明。
三、查現行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16 點第 2 項所指不得轉借,係指調案人借調之檔案不得轉借予他人使用之謂;至原借調檔案之調卷證上,逕行蓋用其他承辦人員之職章,以為概括承受一節,依上開第 4點第 1 項規定,申請借調檔案,應填具調案單經承辦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今如逕自於原調案單上更改借調人,是調案紀錄即與原定調閱事實不符,且與現行規定有所牴觸,實屬不宜。
備 註:本案說明二「事務管理規則」已於 94 年 6 月 29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