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14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所擁有的文件或資料如果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根據這條法條,捐贈這些文件或資料的人可以獲得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鼓勵私人或團體將具有價值的文件或資料捐贈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以確保這些重要的資訊能夠得到保存和運用。 參考資料: 行政院檔案管理局官網-檔案法(修正日期:108年5月28日),取自http://www.archives.gov.tw/Upload/WebArchive/53/ArchiveData/Web/data/2018061101.htm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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