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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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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2. 2.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法第14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所擁有的文件或資料如果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根據這條法條,捐贈這些文件或資料的人可以獲得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鼓勵私人或團體將具有價值的文件或資料捐贈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以確保這些重要的資訊能夠得到保存和運用。 參考資料: 行政院檔案管理局官網-檔案法(修正日期:108年5月28日),取自http://www.archives.gov.tw/Upload/WebArchive/53/ArchiveData/Web/data/2018061101.htm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8811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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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14 條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