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各機關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得請提供,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
根据檔案法第15條,各機關認為私人或團體所有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有保存之必要時,可以請提供該資料,并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可使用此法條向機關申請提供必要保存的私人或團體所有之資料,並將其編為檔案。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各機關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得請提供,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
立法理由本條賦予各機關主動蒐集私人或團體持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之法律依據,以充實檔案內容。
本條賦予各機關主動蒐集私人或團體持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之法律依據,以充實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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