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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100027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復僑務委員會關於機關人員調動時之檔案移交事項及簡化檔案檢調程序釋疑案

主旨

關於 貴會為配合檔案法及相關子法之實施,就相關實務問題函請釋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僑四檔字第○九一三○二九四六一一號函。

二 機關人員內部調動時,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及借調情形。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應辦理催歸;有借調檔案者,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列為職務移交事項。另檔案管理人員辦理職務移交時,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交。上開移交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

三 有關簡化機密檔案檢調一節,按機密檔案檢調程序,除調案期限、案件傳遞方式等規定外,餘與一般檔案檢調作業方式大抵無異。上開規定,旨在考量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性質迥殊,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並維護個人權益,機密檔案檢調程序,誠應訂定較嚴謹之規範。爰此,機密檔案之調閱,仍請依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駐外人員承辦之公文檔案管理方式,本局已併外交部意見研議,將另案辦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09100027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復僑務委員會關於機關人員調動時之檔案移交事項及簡化檔案檢調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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