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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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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第23條,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將會受到以下刑罰: 1.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未能成功進行上述行為的未遂犯,則會受到同樣的罰則。 舉例:如果有一個人未經核准將敏感的檔案運往國外,並且被當局發現和起訴,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最高為二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檔案並沒有實際運到國外,該人無論其行為是否成功,都有可能被定罪和處罰。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違反第五條未經核准,擅將檔案非法運往國外者,不問其是否致生損害,宜酌設處罰規定。至如違法私運檔案出境,致損及國家機密或以詐欺、竊盜、侵佔等不法之方法取得檔案等,自得依刑法或有關法律規定,從重論處。

(0881130 制定)

違反第五條未經核准,擅將檔案非法運往國外者,不問其是否致生損害,宜酌設處罰規定。至如違法私運檔案出境,致損及國家機密或以詐欺、竊盜、侵佔等不法之方法取得檔案等,自得依刑法或有關法律規定,從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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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