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第23條,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將會受到以下刑罰: 1.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未能成功進行上述行為的未遂犯,則會受到同樣的罰則。 舉例:如果有一個人未經核准將敏感的檔案運往國外,並且被當局發現和起訴,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最高為二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檔案並沒有實際運到國外,該人無論其行為是否成功,都有可能被定罪和處罰。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違反第五條未經核准,擅將檔案非法運往國外者,不問其是否致生損害,宜酌設處罰規定。至如違法私運檔案出境,致損及國家機密或以詐欺、竊盜、侵佔等不法之方法取得檔案等,自得依刑法或有關法律規定,從重論處。
違反第五條未經核准,擅將檔案非法運往國外者,不問其是否致生損害,宜酌設處罰規定。至如違法私運檔案出境,致損及國家機密或以詐欺、竊盜、侵佔等不法之方法取得檔案等,自得依刑法或有關法律規定,從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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