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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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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經該管機關依法准,不得運往國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法第5條規定,除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否則檔案禁止運往國外。根據此法條,檔案只有經該機關核准後,方能運往國外。此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國家檔案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未經核准的檔案外洩或損毀。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府機關的檔案需要在國外進行相關研究或展覽,該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向相應的機關申請核准。只有在核准後,檔案才能合法運往國外。這樣可以確保檔案的安全,同時還能保護國家的利益和機密。 參考資料: 檔案法第5條。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立法理由一、檔案具行政稽憑、法律信證及史料價值等特性,爰規定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境外,以杜流失。   二、「境外」之認定依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規定辦理。   三、「該管機關」係指管有檔案之機關,包括各機關及國家檔案館。

  • 名詞
  • 名詞
(0881130 制定)

一、檔案具行政稽憑、法律信證及史料價值等特性,爰規定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境外,以杜流失。   二、「境外」之認定依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規定辦理。   三、「該管機關」係指管有檔案之機關,包括各機關及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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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5 條規定:「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