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檔案法第5條規定,除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否則檔案禁止運往國外。根據此法條,檔案只有經該機關核准後,方能運往國外。此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國家檔案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未經核准的檔案外洩或損毀。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府機關的檔案需要在國外進行相關研究或展覽,該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向相應的機關申請核准。只有在核准後,檔案才能合法運往國外。這樣可以確保檔案的安全,同時還能保護國家的利益和機密。 參考資料: 檔案法第5條。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立法理由一、檔案具行政稽憑、法律信證及史料價值等特性,爰規定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境外,以杜流失。 二、「境外」之認定依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規定辦理。 三、「該管機關」係指管有檔案之機關,包括各機關及國家檔案館。
一、檔案具行政稽憑、法律信證及史料價值等特性,爰規定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境外,以杜流失。 二、「境外」之認定依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規定辦理。 三、「該管機關」係指管有檔案之機關,包括各機關及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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