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檔案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在管理檔案時,應該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且需要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根據該法規,機關必須有專門負責檔案管理的部門或人員,並且在每年的計畫及預算中納入相關項目。 參考資料: 檔案法 (中華民國102年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52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立法理由明定各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有完整之年度計畫與預算,以落實檔案管理制度之建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各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有完整之年度計畫與預算,以落實檔案管理制度之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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