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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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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在管理檔案時,應該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且需要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根據該法規,機關必須有專門負責檔案管理的部門或人員,並且在每年的計畫及預算中納入相關項目。 參考資料: 檔案法 (中華民國102年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52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立法理由明定各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有完整之年度計畫與預算,以落實檔案管理制度之建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1130 制定)

明定各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有完整之年度計畫與預算,以落實檔案管理制度之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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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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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