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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典字第 09400009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函請檔案管理局補助「嘉義縣政府檔案庫房」內部設備經費乙案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請本局補助「嘉義縣政府檔案庫房」內部設備經費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4 年 02 月 25 日府行檔字第 0940031857 號函。

二、查檔案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管理檔案應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揆諸立法旨意在促使機關研擬完整之年度計畫與獨立預算,以落實檔案管理制度。檔案庫房相關設備建置作業屬機關辦理之一般行政事務,自應依上開規定,納入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寬籌經費辦理,誠難由本局籌編經費予以補助。

三、本案建請 貴府衡酌經費及作業需求,排定庫房設備之設置優先順序,採分年分期方式規劃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典字第 09400009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函請檔案管理局補助「嘉義縣政府檔案庫房」內部設備經費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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