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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典字第 09300001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檔案管理局補助永久保存檔案數位儲存所需經費案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請本局補助永久保存檔案數位儲存所需經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府行檔字第○九二○一九八七三五號函。

二、查檔案法第四條規定,各機關管理檔案應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揆諸立法旨意在促使機關研擬完整之年度計畫與獨立預算,以落實檔案管理制度。檔案數位化儲存作業屬機關辦理之一般行政事務,自應依上開規定,納入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寬籌經費辦理,誠難由本局籌編經費予以補助。

三、檔案法第九條明訂「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是請 貴府衡酌經費及作業需求,採分年分期方式逐步規劃辦理檔案數位化儲存作業。

正本

台中市政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典字第 09300001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檔案管理局補助永久保存檔案數位儲存所需經費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