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這一條規定明確規定了檔案事項由行政院設立的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理。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這意味著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前,行政院將指定相關機關來負責處理檔案事項。 2.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根據這條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檔案法》公布後的兩年內最遲設立。這項規定確保了在一定的時間內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檔案事務的中央機關。 3.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組織應由法律來確定。這意味著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組織結構將受到法律的規範,以確保其有效運作。 4.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根據這條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檔案的判定、分類、保存期限以及其他有爭議的事項的審議。這個委員會的設立旨在確保檔案的管理和爭議的解決能夠進行專業和公正的判斷。 參考資料: - 檔案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0月14日)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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