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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檔案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2.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3.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4.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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