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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60004476 號
要旨
法院卷宗保存年限及銷毀疑義
主旨
關於法院卷宗保存年限及銷毀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 96 年 10 月 5 日院臺秘字第 0960045864 號移文單辦理。
二、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應用,發揮檔案功能,政府已公布施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並依本法第 3 條規定,於90 年 11 月 23 日設置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檔案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規劃、檔案目錄彙整公布及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等事項,隸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
三、本法第 12 條為機關銷毀檔案之法律依據,同條第 4 項並授權本局訂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與銷毀作業程序等事項。現各級法院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均依前開規定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經機關內業務單位審查認無續存價值後,循序函送本局審核。
四、另,各級法院已依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就主管業務,編訂其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函送本局審核後實施。因應各級法院業務性質相同,為使其檔案保存年限區分標準化,本局亦訂頒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五、上開銷毀辦法及基準表規定,請逕至本局全球資訊網查詢及下載使用:http://www.archives.gov.tw/ 檔管人員/ 檔案法規/ 相關子法/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