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檔案法第2條針對詞彙的定義做了以下的解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根據這個定義,政府機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級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根據這個定義,檔案指的是各個政府機關根據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資料,並包括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檔案。根據這個定義,國家檔案指的是擁有永久保存價值並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各機關自行管理的檔案。根據這個定義,機關檔案指的是由各個政府機關自行管理的檔案。 參考資料: - 檔案法第2條 -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 - 法務部95年3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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