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第1條,該條規定了檔案法的立法宗旨,即是為了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的開放與運用,並發揮檔案的功能。此外,若檔案法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就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來處理。這代表著檔案法是一項特殊法規,當其他法律對於檔案的管理與公開有明確規定時,則這些法律的規定優先適用。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令適用之優先順序。 二、為統一政府各級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以利應用,明定本法適用範圍。至各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其案卷之管理已另有法律規定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等,仍得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令適用之優先順序。 二、為統一政府各級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以利應用,明定本法適用範圍。至各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其案卷之管理已另有法律規定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等,仍得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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