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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1060005815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依檔案法第 18 條第 2 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關犯罪資料得拒絕提供或限制公開,係為兼顧各公私法益之保護,並考量該檔案如予公開或提供,恐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或危害社會治安

主旨

臺端所詢檔案應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交下行政院轉臺端 106 年 10 月 2 日(10 月12 日收文)之陳情書辦理。

二、臺端所詢事項,謹依提問次序答覆如下:

(一)有關可否申請應用法院或檢察署所管有攸關自身權益之犯罪資料一節,查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之具體規定,爰各階段閱卷申請之准駁,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其屬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至於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本法或政資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168 號判決參照,如附件)。爰此,刑事判決確定後,民眾閱覽訴訟卷宗,回歸本法或政資法之適用。又,如該等訴訟卷宗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本法規範範疇,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依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政府機關除得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拒絕提供外,倘有其他法令依據,亦即「檔案」有符合其他法令限制之要件時,例如政資法第 18 條所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得據以限制公開,合先敘明。

(二)有關犯罪資料之定義一節,查本法第 18 條第 2 款有關犯罪資料得拒絕提供之規範意旨,係考量該檔案如予公開或提供,恐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或危害社會治安之故,此與政資法第 18 條第 1項第 2 款之立法理由:「與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有關之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勢必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甚或使犯罪者逍遙法外,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故此等資訊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又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為保護該個人之權益計,亦不應將此等資訊加以公開或提供,爰為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相通,亦在兼顧各公私法益之保護。

(三)有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一節,按人民申請閱覽有檔案性質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依本法第 18 條、政資法第 18 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視個案內容本於權責進行准駁之決定。倘申請人不服機關准駁之決定,依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14 條規定,得自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三、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請依聯絡方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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