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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10500000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民眾函詢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

主旨

臺端所詢民眾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一、依臺端 105 年 1 月 4 日及 5 日來函辦理。
  2. 二、檔案法第 1 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是本法之適用主體為政府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之各管理委員會非屬前述之政府機關,自無檔案法之適用。
  3. 三、如臺端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有關申請程序及申請相關資料之管理等規定,請依該條例第 2 條規定洽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釋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應字第 10500000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民眾函詢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各項資料,是否適用檔案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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