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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100015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會計相關檔案應否依檔案法規定保存釋疑案

主旨

有關會計相關檔案應否依檔案法規定保存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僑四檔字第○九一三○一七二九二─一號函。

二 查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會計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復查會計檔案之管理及使用誠有別於一般行政檔案,本局爰於本 (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五日與會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就是類檔案管理之法律適用疑義進行協商,惟因法理見解猶有不同,未獲具體結論,案將依檔案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報本 (五)月二十八日召開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討論,俟有決議後,當另釋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09100015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會計相關檔案應否依檔案法規定保存釋疑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