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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200008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台南縣政府安定鄉公所政風室自行保管檔案釋疑

主旨

關於 貴府安定鄉公所政風室自行保管檔案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2 年 1 月 15 日府行檔字第 0920006377 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宗旨在於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運用,發揮檔案功能。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同法第四條規定,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又,本法施行後,法務部政風司已於 91 年 3 月8 日以政五字第 0911102708 號函知各級政風機構應將檔案送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保管。是以,各級政風機構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應送交機關專責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管理,並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主案編目、目錄彙送及銷毀等作業,始合符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09200008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台南縣政府安定鄉公所政風室自行保管檔案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