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6條規定,有以下兩項內容: 1.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這表示檔案管理應進行統一的規劃,並由相關機構進行集中管理。 2. 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構保管之。這表示一些在檔案中的可供陳列、研究、保存、教育等目的的物品,可以交由相關機構進行保管。 這些解釋來自於檔案法第6條的法律字面解釋,並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可提供。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 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關保管之。
立法理由為使檔案管理具統一標準,爰明定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之原則,以利各項檔案管理政策及制度之釐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檔案管理具統一標準,爰明定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之原則,以利各項檔案管理政策及制度之釐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