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9條規定了檔案的儲存與複製的具體辦法。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檔案可以進行微縮或其他方式的儲存管理,具體的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根據第2項的規定,按照這些方式儲存的檔案經管理該檔案的機關確認後,視為原檔案。而檔案的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的機關確認後,則被推定為真正的複製品。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27號判決意旨中指出,當請求公開個人資訊時,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基於公益的必要性、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的必要性,或經該當事人的同意。只有符合這些要件,才能加以公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對於請求公開個人資訊者,法院從嚴審查其是否符合上述例外要件,如果不能符合,則不應該公開個人資訊。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原告請求提供的系爭資訊,如果屬於個人隱私權的範疇,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擁有個人隱私權的資訊是受到限制的,除非符合上述例外要件,否則不應該公開。根據檔案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檔案也可以有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正當權益而拒絕公開的情形。 綜合以上解釋,檔案法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確定了檔案的儲存與複製辦法,而批准的複製品可以被視為真正的檔案。然而,對於請求提供的個人資訊,如果涉及個人隱私權,則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和檔案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可能會受到限制或拒絕提供。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