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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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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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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依檔案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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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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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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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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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應用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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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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