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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檔案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2.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3.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4.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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