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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

  1. 1.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2. 2.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3. 3.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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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保障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人閱卷權,落實釋字 737 號武器平等原則。

Q · 偵查中辯護人能看到檢察官手上的卷宗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律師持有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本條 2017 年新增,是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的立法落地。

白話解讀

2017 年以前,檢察官聲請羈押你的時候,你的律師看不到檢察官交給法官的任何證據。法官看著卷宗決定要不要關你,你的律師只能在旁邊猜。這等於蒙著眼睛下棋。釋字第 737 號打破了這個局面,本條就是那個判決的立法落地: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裡,你的辯護人有權檢閱檢察官提交法院的全部卷宗和證物,可以抄錄、可以拍照。但有兩個限制,第一,這些資料不能公開或洩漏(因為案件還在偵查中);第二,如果你沒有辯護人,法院必須用適當方式讓你知道卷證內容。這條的意義不在「多了一個程序」,而在「防禦權從形式變成實質」。律師看得到檢察官手上的牌,才有可能真正替你辯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為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人閱卷權規範,建立三層機制:辯護人的閱卷權(第一項)、辯護人的保密義務(第二項)、無辯護人被告的卷證獲知權(第三項),構成台灣偵查中羈押審查武器平等的最低保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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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來不及趕到,法官就開羈押庭了,怎麼辦?

法院應該等辯護人到場。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沒有辯護人不能進行羈押審查。即使不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也可以向法官表示要等律師。如果法官不等就裁定羈押,這是提抗告的重要理由。內行人提示:家屬接到通知後,在找律師的同時,也應該打電話到法院告知辯護人正在趕來,法院通常會延後開庭時間。

Q2閱卷能看到所有東西嗎?有沒有看不到的?

原則上能看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提交法院的全部卷宗和證物。但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允許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或禁止部分卷證的閱覽,例如涉及證人保護的資料。如果被限制閱覽,辯護人可以對此表示異議。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檢察官有時會策略性地只提交最低限度的卷證來聲請羈押,讓辯護人能看到的資料有限。但這也意味著檢察官的羈押理由可能不夠充分,律師可以反過來用這一點質疑羈押的必要性。

Q3沒有律師的人怎麼辦?真的能知道卷證內容嗎?

第三項規定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無辯護人的被告獲知卷證內容。實務上法官可能口頭摘要說明,或讓被告閱覽部分文件。但「適當方式」的標準不明確,保護力度遠不如有律師直接閱卷。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或家人面臨羈押審查,哪怕只能找到法扶律師,也比獨自面對好太多。法律扶助基金會有 24 小時緊急專線(02-412-8518),羈押審查屬於可以緊急派案的情形。

Q4偵查中辯護人閱卷權是什麼?

刑訴 33 之 1 規定的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的權利,是台灣武器平等原則的最低保障。

Q5釋字 737 號跟刑訴 33 之 1 條什麼關係?

釋字 737 號(2016)認定原規定違憲,本條(2017)是該解釋的立法落地。沒有釋字 737,就沒有本條。

Q6辯護人閱卷能看到哪些東西?

原則上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提交法院的全部卷宗和證物。但第 93 條第 2 項但書允許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限制部分卷證(如證人保護資料)。

Q7哪些案件辯護人能在偵查中閱卷?

限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這個特定節點。一般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警詢)仍受偵查不公開限制。

Q8律師怎麼申請偵查中閱卷?

羈押審查程序中當庭向法官主張本條權利即可,不須另外聲請。內行人提示:律師應在開庭前主動聯絡書記官,預約閱卷時間。

Q9法院不准閱卷怎麼辦?

當庭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事後可作為對羈押裁定提抗告的程序違法理由。實務上有不少羈押裁定因此被撤銷。

Q10沒有律師的被告怎麼知道卷證內容?

依第三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可向法官要求說明。內行人提示:建議立即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 02-412-8518 緊急派案。

Q11律師閱卷後資料怎麼保管?

建議加密儲存、設定存取權限,明確標示「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違反第二項保密義務可能面臨律師懲戒及洩密罪。

Q12偵查中閱卷(33-1)vs 審判中閱卷(33)差在哪?

33-1 限於羈押審查節點、檢察官提交法院的卷證;33 適用整個審判階段、範圍包含全部卷宗。33-1 是 33 的「偵查階段延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刑訴 33-1 偵查中閱卷」「刑訴 33 審判中閱卷」
適用階段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案件起訴後之審判程序
閱卷範圍檢察官聲押時提交法院的卷宗及證物全部卷宗及證物(含偵查卷)
被告本人閱卷原則上由辯護人為之,無律師時法院須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保密義務辯護人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依個案保護命令決定
立法時間2017 年新增(釋字 737 立法落地)原本即有,2020 年修正擴大被告本人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9 条(接見交通権)+ 第 207 条第 5 項(勾留質問)— 日本偵查中無類似強制閱卷權,辯護人主要透過接見權獲取資訊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조(변호인의 기록열람·등사권)— 韓國辯護人有閱卷權但偵查中限制較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38 條(辯護律師會見、通信權)+ 第 41 條(律師審查起訴後可閱卷)— 偵查階段無類似閱卷權
🇩🇪 德國StPO § 147(Akteneinsicht des Verteidigers)— 德國辯護人有完整閱卷權,偵查階段檢察官可基於偵查利益部分拒絕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4-1(拘留中閱卷權)+ art. 114(預審閱卷權)— 法國於拘留階段即有限制性閱卷權
🇺🇸 美國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 Sixth Amendment effective assistance + Fed. R. Crim. P. 16(discovery)— 美國以證據開示制度與第六修正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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