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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2.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3.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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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ina231525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 ❌「審判中」的羈押審查
vvn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辯護人被告無閱卷權!
u88480
2 years ago
第一項 法律另有規定:93條2項但書⋯101條第2.3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33-1 I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範圍)程序,Exc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行使方式)。 II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III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範圍)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行使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92 2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101 2但 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 101 4 不得作為羈押依據(因為完全剝奪防禦權) 🥣釋字737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得予限制或禁止部分之卷證,以及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外,自應許被告之辯護人得檢閱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意旨,增訂第一項
coffeeya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J737券證資訊獲知
zhone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3-1III中的「適當方式」法官提示、告知(告以要旨)、交付閱覽之方式 ⚠️§93II但書的「適當方式」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3點」不包含間接資訊的(告以要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