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 1.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 2.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 3.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保障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接見不得限制,限制需法院限制書。
Q · 家人被羈押了,律師還能來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不得限制。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辯護人接見通信完全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一小時、以一次為限,且此段時間不計入24小時移送時限。檢察官在急迫情形得暫緩接見,但必須同時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關進看守所之後,跟外界唯一的法律聯繫就是律師。如果這條線被切斷,被告就是一座孤島,任何防禦都無從展開。這條保障的就是這條線:辯護人可以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互通書信。而且不是「原則上可以但隨便找個理由就能擋」,而是反過來的邏輯:除非有具體事證(不是「有可能」,是「有事證足認」)證明辯護人會幫忙湮滅證據或串通共犯證人,否則不准限制。偵查中被拘提或逮捕的階段更嚴格:接見通信完全不得限制。但有個務實的框架:一小時、一次。這個時間不計入警方必須在 24 小時內移送的時限,所以不用擔心律師來了反而壓縮你的法定時間。檢察官在急迫情形下可以暫緩接見,但必須「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不能無限期拖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為辯護人接見權之總則性規範,建立羈押中接見、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接見、檢察官暫緩接見三層保障架構。限制接見之門檻為「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須由法院依第34-1條程序核發限制書,是被告防禦權程序保障之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什麼?▾
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與互通書信權,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不得限制,限制需法院限制書。
Q2被羈押後律師多久可以來見?▾
原則上隨時得依看守所接見時段申請。偵查中拘提逮捕24小時內也可立即接見一次。
Q3偵查中律師接見有時間限制嗎?▾
有,一小時、以一次為限,但此段時間不計入24小時移送時限,不會壓縮被告法定時間。
Q4接見時警察會在旁邊監聽嗎?▾
不得監聽談話內容。看守所人員僅得於視線範圍內監看以確保安全(釋字654)。
Q5警察可以拒絕律師接見嗎?▾
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警察無權拒絕。連檢察官也只能在急迫情形下暫緩,不能拒絕。
Q6限制接見需要什麼程序?▾
須有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並依第34-1條由法院核發限制書,記載限制範圍與期間。
Q7暫緩接見和拒絕接見差在哪?▾
暫緩須同時指定替代時間場所;拒絕則完全違法。沒有替代方案的暫緩就是違法限制。
Q8家屬可以陪同律師一起接見嗎?▾
不行。本條保障的是辯護人接見權,家屬接見依羈押法另有規定,條件較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arrest | detention_stage | trial_stage |
|---|---|---|---|
| 限制門檻 | 完全不得限制(第二項) | 需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 | 原則自由接見 |
| 接見時間限制 | 1 小時、1 次(不計入24小時時限) | 依看守所管理規則排定時段 | 無特別限制 |
| 程序要件 | 出示律師證及委任狀即可 | 限制接見需法院限制書(第34-1條) | 出示律師證及委任狀即可 |
| 監聽錄音 | 禁止監聽談話內容 | 禁止監聽談話內容(釋字654) | 禁止監聽談話內容 |
| 暫緩接見可能性 | 檢察官急迫情形可暫緩但須指定替代時間場所 | 無暫緩制度,僅有限制接見制度 | 原則不暫緩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