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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

  1. 1.辯護人得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2. 2.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3. 3.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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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保障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接見不得限制,限制需法院限制書。

Q · 家人被羈押了,律師還能來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不得限制。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辯護人接見通信完全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一小時、以一次為限,且此段時間不計入24小時移送時限。檢察官在急迫情形得暫緩接見,但必須同時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關進看守所之後,跟外界唯一的法律聯繫就是律師。如果這條線被切斷,被告就是一座孤島,任何防禦都無從展開。這條保障的就是這條線:辯護人可以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互通書信。而且不是「原則上可以但隨便找個理由就能擋」,而是反過來的邏輯:除非有具體事證(不是「有可能」,是「有事證足認」)證明辯護人會幫忙湮滅證據或串通共犯證人,否則不准限制。偵查中被拘提或逮捕的階段更嚴格:接見通信完全不得限制。但有個務實的框架:一小時、一次。這個時間不計入警方必須在 24 小時內移送的時限,所以不用擔心律師來了反而壓縮你的法定時間。檢察官在急迫情形下可以暫緩接見,但必須「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不能無限期拖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為辯護人接見權之總則性規範,建立羈押中接見、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接見、檢察官暫緩接見三層保障架構。限制接見之門檻為「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須由法院依第34-1條程序核發限制書,是被告防禦權程序保障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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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抓走了我該先做什麼?

第一步是找律師,不是自己衝去派出所。家屬在偵查中沒有法定的接見權(那是辯護人的權利),你去了也見不到人。律師到場後可以依本條立刻接見,偵查中不得限制。如果找不到律師,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412-8518)申請緊急指派。偵查中接見的一小時不計入24小時移送時限,所以不要因為怕浪費時間而讓家人放棄見律師。

Q2律師被擋在門外不讓見,能怎麼辦?

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辯護人接見權依第二項不得限制。如果被擋,律師應當場錄音記錄拒絕事實,並要求對方出示書面拒絕理由。之後可向檢察署陳報、向法院聲明異議,此程序違法也可作為日後爭執偵查程序合法性的證據。很多基層員警不清楚本條修正內容,律師到場時直接引用條號比爭辯有效。

Q3律師來看我的時候,旁邊會有人監聽嗎?

辯護人接見之通訊內容受秘密通訊權保障(釋字654號)。看守所人員可在視線範圍內監看以確保安全,但不得監聽對話內容。如懷疑被監聽,律師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如需討論敏感案件策略,建議用書面傳遞。書信往來也受本條保障,非有事證足認串證滅證不得限制。

Q4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是什麼?

規範辯護人對羈押被告之接見、通信權,是被告防禦權核心保障。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不得限制,羈押中限制需有具體事證並由法院核發限制書。

Q5辯護人接見權是什麼意思?

辯護人有面對面會見被羈押或被拘提逮捕被告,並互通書信之程序權利,是律師-當事人秘密通訊之物質基礎。

Q6什麼叫「事證足認」湮滅證據?

限制接見之高門檻要件。須有具體客觀事證(非主觀懷疑或可能性)足以認定辯護人將協助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

Q7限制接見書是什麼?

依第 34-1 條由法院核發之命令文書,須記載被告及辯護人姓名、限制理由、限制範圍、期間、不服救濟途徑等。

Q8怎麼安排律師接見被羈押的家人?

1.確認羈押地點;2.委任律師(經濟困難可申請法扶 02-412-8518);3.律師持委任狀至看守所或拘提地辦理接見;4.偵查中得即時接見,羈押中依看守所時段預約。

Q9接見前要準備什麼?

律師應準備:被告身分確認文件、案件相關書類、空白委任狀(如尚未簽)、錄音設備(如遭拒備存證)。重點是事前討論:緘默權、案情概要、警偵程序合法性檢查。

Q10律師被擋怎麼辦?

1.當場錄音記錄;2.要求書面拒絕理由;3.向檢察署陳報;4.向法院聲明異議;5.作為日後爭執偵查程序違法之證據。基層員警常不知本條修正內容,直接引用條號比爭辯有效。

Q11想限制律師接見需要走什麼程序?

1.檢察官或看守所提出聲請;2.敘明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具體事實;3.法院審查;4.法院核發限制書;5.送達被告及辯護人;6.被告或辯護人得聲明異議。

Q12偵查中接見 vs 審判中接見差在哪?

偵查中拘提逮捕階段限制門檻最高(不得限制),時間一小時一次;審判中原則自由接見無時間限制。差異反映「程序越前端越脆弱、保障越強」之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arrestdetention_stagetrial_stage
限制門檻完全不得限制(第二項)需事證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原則自由接見
接見時間限制1 小時、1 次(不計入24小時時限)依看守所管理規則排定時段無特別限制
程序要件出示律師證及委任狀即可限制接見需法院限制書(第34-1條)出示律師證及委任狀即可
監聽錄音禁止監聽談話內容禁止監聽談話內容(釋字654)禁止監聽談話內容
暫緩接見可能性檢察官急迫情形可暫緩但須指定替代時間場所無暫緩制度,僅有限制接見制度原則不暫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9 条(接見交通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조(변호인의 접견교통권)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 39 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德國StPO § 148(Verkehr mit dem Verteidig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4 / 63-4-2(entretien avec l'avocat en garde à vue)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 +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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