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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

  1. 1.偵查,不公開之。
  2. 2.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3. 3.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4.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5.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6. 6.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7. 7.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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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辯護人得於檢警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限制須記明理由且可聲請法院撤銷。

Q · 被約談時律師可以陪我進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偵查機關只有在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等法定事由時,才能限制或禁止,且必須記明理由於筆錄。

白話解讀

你被警察帶去做筆錄的那一刻,有一件事正在發生:檢察官和警察知道的所有事情,你不知道;而你說的每一句話,他們全部知道。這就是偵查不公開的真實意義。表面上,這個制度是為了保護你,不讓你在還沒被定罪之前就被媒體審判。但它同時也是一道牆,讓你看不到檢察官手上有什麼牌。不過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破口:你的律師有權在你被訊問的時候坐在你旁邊,做筆記,替你說話。這不是禮貌性的陪伴,這是你在資訊完全不對等的偵查階段裡,唯一能確保自己不被吃死的機制。113年修法後,律師的在場權、筆記權被明文寫死,檢察官要趕你律師走,必須記明理由在筆錄裡,而且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換句話說,偵查不公開保護你不被外界獵巫,律師在場權保護你不被體制碾壓。兩個方向,同一條法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它確立偵查程序對外保密,同時賦予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於訊問時的在場權、筆記權與陳述意見權;偵查機關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須記明理由,並受法院之司法審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偵查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偵查程序對外保密,既為保全證據、維護偵查效率,也保護未經定罪者的名譽不被提前獵巫。

Q2被警察約談律師可以在場嗎?

可以。辯護人得於檢警訊問時在場、做筆記並陳述意見,這是刑訴 245 條第 2 項明文保障。

Q3檢察官可以叫我的律師出去嗎?

只有在妨害國家機密、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等法定事由下才能限制,且須記明理由於筆錄。

Q4律師被趕走我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 245 條之 1,限制或禁止之日起 10 日內,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Q5辯護人做的筆記有什麼用?

可用來比對官方筆錄正確性,若筆錄與律師筆記有出入,是挑戰筆錄證據能力的有力武器。

Q6我的名字被媒體報導是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第 5 項規定偵查中知悉事項不得對外揭露,偵查機關人員洩漏可能觸犯刑法第 132 條。

Q7證人也能帶律師到場嗎?

本條的在場權對象是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純證人不直接適用,但可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

Q8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誰訂的?

依第 7 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身分辯護人在場權可否拒答適用第 245 條第 2 項
被告/犯罪嫌疑人明文保障(第 2 項)得保持緘默(第 95 條)
證人本條不直接適用得拒答可能自證其罪事項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依其程序地位另定陳述義務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3조의2(변호인의 참여 등)
🇩🇪 德國StPO § 168c(Anwesenheit des Verteidigers bei richterlicher Vernehm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4-2(assistance de l'avocat pendant la garde à vue)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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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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