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
- 1.偵查,不公開之。
-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 3.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6.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 7.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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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辯護人得於檢警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限制須記明理由且可聲請法院撤銷。
Q · 被約談時律師可以陪我進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偵查機關只有在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等法定事由時,才能限制或禁止,且必須記明理由於筆錄。
白話解讀
你被警察帶去做筆錄的那一刻,有一件事正在發生:檢察官和警察知道的所有事情,你不知道;而你說的每一句話,他們全部知道。這就是偵查不公開的真實意義。表面上,這個制度是為了保護你,不讓你在還沒被定罪之前就被媒體審判。但它同時也是一道牆,讓你看不到檢察官手上有什麼牌。不過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破口:你的律師有權在你被訊問的時候坐在你旁邊,做筆記,替你說話。這不是禮貌性的陪伴,這是你在資訊完全不對等的偵查階段裡,唯一能確保自己不被吃死的機制。113年修法後,律師的在場權、筆記權被明文寫死,檢察官要趕你律師走,必須記明理由在筆錄裡,而且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換句話說,偵查不公開保護你不被外界獵巫,律師在場權保護你不被體制碾壓。兩個方向,同一條法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它確立偵查程序對外保密,同時賦予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於訊問時的在場權、筆記權與陳述意見權;偵查機關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須記明理由,並受法院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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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偵查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偵查程序對外保密,既為保全證據、維護偵查效率,也保護未經定罪者的名譽不被提前獵巫。
Q2被警察約談律師可以在場嗎?▾
可以。辯護人得於檢警訊問時在場、做筆記並陳述意見,這是刑訴 245 條第 2 項明文保障。
Q3檢察官可以叫我的律師出去嗎?▾
只有在妨害國家機密、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等法定事由下才能限制,且須記明理由於筆錄。
Q4律師被趕走我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 245 條之 1,限制或禁止之日起 10 日內,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Q5辯護人做的筆記有什麼用?▾
可用來比對官方筆錄正確性,若筆錄與律師筆記有出入,是挑戰筆錄證據能力的有力武器。
Q6我的名字被媒體報導是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第 5 項規定偵查中知悉事項不得對外揭露,偵查機關人員洩漏可能觸犯刑法第 132 條。
Q7證人也能帶律師到場嗎?▾
本條的在場權對象是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純證人不直接適用,但可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
Q8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誰訂的?▾
依第 7 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身分 | 辯護人在場權 | 可否拒答 | 適用第 245 條第 2 項 |
|---|---|---|---|
| 被告/犯罪嫌疑人 | 明文保障(第 2 項) | 得保持緘默(第 95 條) | 是 |
| 證人 | 本條不直接適用 | 得拒答可能自證其罪事項 | 否 |
|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 | 依其程序地位另定 | 陳述義務不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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