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508049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無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主旨

貴會就律師擔任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後,得否再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5 年 1 月 17 日(95)律聯字第95011 號函轉貴會 95 年 1 月 3 日基律雪字第 002 號函辦理。二、按除律師法第 26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不得受委任之情事外,固無其他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惟法院或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及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該律師之通信、接見權或在場及陳述意見。

正本

基隆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508049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無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