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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50804935 號
要旨
有無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主旨
貴會就律師擔任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後,得否再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5 年 1 月 17 日(95)律聯字第95011 號函轉貴會 95 年 1 月 3 日基律雪字第 002 號函辦理。二、按除律師法第 26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不得受委任之情事外,固無其他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惟法院或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及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該律師之通信、接見權或在場及陳述意見。
正本
基隆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