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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檢字第 79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偵查中禁見之被告,律師聲請接見,其限制之範圍及是否須具狀聲請疑義一案,核復如左:

按羈押之被告縱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禁止與外人接見,其禁止之效力,應不及於辯護人,辯護人如欲接見禁止接見之羈押中被告,除該辯護人係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受限制接見者外,本毋庸聲請核准,前經本部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 (72) 檢字第一四八六○號及七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法 (73) 檢字第八一七八號等函示在案。至於辯護人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限制接見時,其限制之範圍,亦應由檢察官斟酌案情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檢字第 79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偵查中禁見之被告,律師聲請接見,其限制之範圍及是否須具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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