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檢字第 113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衛生機關因執行業務需要,須向在押刑事犯查證有關衛生行政違規情節,應依何項程序辦理一案,核復如左:

按衛生機關因執行業務,須向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查證有關衛生行政違規情節時,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備函說明,經監獄同意後就監內訊問之,或囑託監獄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處代為訊問;至於向羈押中之刑事被告查證時,除該被告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禁止與外人接見,或依同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應先備函聲請該法院或檢察官核准外,可逕依羈押法、羈押法施行細則及準用監獄行刑法有關接見程序規定,備函經看守所同意後,在所內詢問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檢字第 113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衛生機關因執行業務需要,須向在押刑事犯查證有關衛生行政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