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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檢字第 10532 號
要旨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應否准許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應否准許乙案,核復如左:
按現行法律對於為辯護人或自訴代理人之律師,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自應從寬解釋准許其閱卷。惟其請求於卷宗之保存或檢察處之事務有所妨礙者參酌外國立法例 (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四十條)可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