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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檢字第 105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應否准許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應否准許乙案,核復如左:

按現行法律對於為辯護人或自訴代理人之律師,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自應從寬解釋准許其閱卷。惟其請求於卷宗之保存或檢察處之事務有所妨礙者參酌外國立法例 (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四十條)可不予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檢字第 105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正在執行中,律師以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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