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搜索票)
- 1.搜索,應用搜索票。
- 2.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 3.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4.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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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並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處所範圍及有效期間。
Q · 搜索票上要寫哪些東西?沒寫到的能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必須記載四項: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扣押之物、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有效期間。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法官並得於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程序不公開。任何超出票面記載範圍的搜索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中面臨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被排除的風險。
白話解讀
搜索票是法官簽的一張紙,但這張紙上的每一個欄位都是一道防線。案由告訴你這次搜索跟什麼案件有關。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劃定了「找誰」和「找什麼」的範圍。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劃定了「能翻哪裡」的範圍。有效期間,決定了這張票什麼時候變成廢紙。超出任何一個欄位的搜索,都可能構成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面臨被排除的風險。民國90年修法前,搜索票可以由檢察官簽發。修法後,只有法官能簽。這個改變不只是換了一個簽名人,而是把搜索的決定權從追訴方手上移到中立的第三方。同時加入了有效期間的要求和核發程序不公開的規定。前者防止一張搜索票被無限期使用,後者防止搜索對象提前得知消息而湮滅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為令狀主義核心條文,明定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處所範圍、有效期間四項法定事項,並由法官簽名核發。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程序不公開。本條建立刑事偵查強制處分的司法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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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票過期了警察還來搜,搜到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逾期搜索票執行的搜索屬於無票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會面臨嚴格的證據能力審查。法院會依第 158-4 條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決定。實務上,明知搜索票過期仍執行,法院排除證據的傾向很高。內行人提示:搜索票到期日記在票面上,當場核對只需要三秒鐘。這三秒鐘可能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Q2搜索票上寫搜「電腦」,警察可以把手機也拿走嗎?▾
嚴格來說,搜索票記載「電腦」不當然包括手機。但如果票上記載的是「電磁紀錄」,手機裡的資料就在範圍內。現在多數搜索票會寫「電磁紀錄及其儲存媒體」來涵蓋所有數位設備。內行人提示:仔細看搜索票上「應加搜索之物件」那一欄的具體文字。寫「文件」就不含電子檔,寫「電磁紀錄」就包含手機和雲端。這種文字上的精確度,在法庭上會被逐字檢視。
Q3為什麼搜索票改成只有法官能簽?▾
民國 90 年修法前,檢察官可以自己簽搜索票,等於球員兼裁判。修法把簽發權移到法官手上,是為了在「想搜的人」和「被搜的人」之間建立一道中立的審查機制。檢察官現在必須向法院「聲請」(第 128 條之 1),由法官判斷搜索的必要性。內行人提示:法官簽發搜索票不是橡皮圖章。法院實務上有一定比例的搜索票聲請被駁回,這代表法官確實在實質審查。
Q4搜索票是什麼?▾
搜索票是授權執行搜索的書面文件,須由法官簽名並記載案由、對象、處所、有效期間四項法定事項。
Q5令狀主義是什麼?▾
對人民身體、住居等基本權利之強制處分,原則上應由中立法官事先審查並核發令狀的制度設計。
Q6搜索票上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扣押之物、應搜索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有效期間及交還意旨四項。
Q7為什麼搜索票核發程序不公開?▾
為防止搜索對象提前知悉而湮滅證據,刑訴第 128 條第 4 項明定核發程序不公開。
Q8收到搜索票時怎麼辦?▾
要求出示正本逐項核對四欄位,確認有效期間未過、處所與物件範圍,全程在場觀察並取得搜索筆錄副本。
Q9搜索票過期了怎麼辦?▾
立即指出並請執行人員停止,在搜索筆錄上記載,事後可主張依第 158-4 條排除取得之證據。
Q10怎麼判斷搜索是否超出搜索票範圍?▾
比對票面「應加搜索之處所」與「應扣押之物」具體文字,例如記載「電腦」不當然包含手機、「一樓辦公室」不能搜二樓倉庫。
Q11搜索進行中可以做什麼防禦動作?▾
請辯護律師到場、要求記載超範圍行為於筆錄、拍照記錄、不簽具同意書、不放棄訴訟權利。
Q12搜索票 vs 逕行搜索差在哪?▾
搜索票需法官事前審查(第 128 條),逕行搜索是法律明文例外(第 131 條),如緊急逮捕、現行犯等情形可無票搜索但須事後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簽發權人 | 檢察官或法官皆可簽發 | 限法官簽名核發,檢察官只能聲請 |
| 有效期間記載 | 無明文要求 | 強制記載且逾期不得執行 |
| 核發程序 | 無明文 | 明定不公開 |
| 電磁紀錄 | 無此記載類型 | 增列為搜索客體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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