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搜索票)
- 1.搜索,應用搜索票。
- 2.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 3.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4.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並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處所範圍及有效期間。
Q · 搜索票上要寫哪些東西?沒寫到的能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必須記載四項: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扣押之物、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有效期間。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法官並得於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程序不公開。任何超出票面記載範圍的搜索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中面臨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被排除的風險。
白話解讀
搜索票是法官簽的一張紙,但這張紙上的每一個欄位都是一道防線。案由告訴你這次搜索跟什麼案件有關。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劃定了「找誰」和「找什麼」的範圍。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劃定了「能翻哪裡」的範圍。有效期間,決定了這張票什麼時候變成廢紙。超出任何一個欄位的搜索,都可能構成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面臨被排除的風險。民國90年修法前,搜索票可以由檢察官簽發。修法後,只有法官能簽。這個改變不只是換了一個簽名人,而是把搜索的決定權從追訴方手上移到中立的第三方。同時加入了有效期間的要求和核發程序不公開的規定。前者防止一張搜索票被無限期使用,後者防止搜索對象提前得知消息而湮滅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為令狀主義核心條文,明定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處所範圍、有效期間四項法定事項,並由法官簽名核發。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程序不公開。本條建立刑事偵查強制處分的司法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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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票過期還能執行嗎?▾
不能。搜索票有效期間屆滿後即失效,逾期執行屬無票搜索,取得證據面臨被排除的風險。
Q2搜索票誰可以簽?▾
民國 90 年修法後,搜索票限由法官簽名,檢察官只能聲請不能簽發。
Q3搜索票上沒寫的東西警察可以拿嗎?▾
原則不能。超出票面記載的搜索範圍即屬違法,但若是另案應扣押之物可依第 152 條處理。
Q4核發搜索票的程序為什麼不公開?▾
為防止搜索對象提前知悉而湮滅證據,刑訴第 128 條第 4 項明定核發程序不公開。
Q5搜索票要記載哪些事項?▾
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扣押之物、應搜索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有效期間及交還意旨四項。
Q6法官可以在搜索票上限制執行嗎?▾
可以。第 128 條第 3 項賦予法官對執行人員為適當指示的權限,違反指示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Q7搜索票上記載「電腦」可以搜手機嗎?▾
嚴格解釋不可。記載「電磁紀錄」才涵蓋手機與雲端,文字精確度在法庭會被逐字檢視。
Q8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一定會被排除嗎?▾
不一定。法院依刑訴第 158-4 條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但明顯違反令狀主義者排除傾向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簽發權人 | 檢察官或法官皆可簽發 | 限法官簽名核發,檢察官只能聲請 |
| 有效期間記載 | 無明文要求 | 強制記載且逾期不得執行 |
| 核發程序 | 無明文 | 明定不公開 |
| 電磁紀錄 | 無此記載類型 | 增列為搜索客體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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