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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搜索票)

  1. 1.搜索,應用搜索票
  2. 2.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3.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4.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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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並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處所範圍及有效期間。

Q · 搜索票上要寫哪些東西?沒寫到的能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必須記載四項: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扣押之物、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有效期間。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法官並得於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程序不公開。任何超出票面記載範圍的搜索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審判中面臨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被排除的風險。

白話解讀

搜索票是法官簽的一張紙,但這張紙上的每一個欄位都是一道防線。案由告訴你這次搜索跟什麼案件有關。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劃定了「找誰」和「找什麼」的範圍。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劃定了「能翻哪裡」的範圍。有效期間,決定了這張票什麼時候變成廢紙。超出任何一個欄位的搜索,都可能構成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面臨被排除的風險。民國90年修法前,搜索票可以由檢察官簽發。修法後,只有法官能簽。這個改變不只是換了一個簽名人,而是把搜索的決定權從追訴方手上移到中立的第三方。同時加入了有效期間的要求和核發程序不公開的規定。前者防止一張搜索票被無限期使用,後者防止搜索對象提前得知消息而湮滅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為令狀主義核心條文,明定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案由、搜索對象、處所範圍、有效期間四項法定事項,並由法官簽名核發。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程序不公開。本條建立刑事偵查強制處分的司法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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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票過期了警察還來搜,搜到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逾期搜索票執行的搜索屬於無票搜索,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會面臨嚴格的證據能力審查。法院會依第 158-4 條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決定。實務上,明知搜索票過期仍執行,法院排除證據的傾向很高。內行人提示:搜索票到期日記在票面上,當場核對只需要三秒鐘。這三秒鐘可能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Q2搜索票上寫搜「電腦」,警察可以把手機也拿走嗎?

嚴格來說,搜索票記載「電腦」不當然包括手機。但如果票上記載的是「電磁紀錄」,手機裡的資料就在範圍內。現在多數搜索票會寫「電磁紀錄及其儲存媒體」來涵蓋所有數位設備。內行人提示:仔細看搜索票上「應加搜索之物件」那一欄的具體文字。寫「文件」就不含電子檔,寫「電磁紀錄」就包含手機和雲端。這種文字上的精確度,在法庭上會被逐字檢視。

Q3為什麼搜索票改成只有法官能簽?

民國 90 年修法前,檢察官可以自己簽搜索票,等於球員兼裁判。修法把簽發權移到法官手上,是為了在「想搜的人」和「被搜的人」之間建立一道中立的審查機制。檢察官現在必須向法院「聲請」(第 128 條之 1),由法官判斷搜索的必要性。內行人提示:法官簽發搜索票不是橡皮圖章。法院實務上有一定比例的搜索票聲請被駁回,這代表法官確實在實質審查。

Q4搜索票是什麼?

搜索票是授權執行搜索的書面文件,須由法官簽名並記載案由、對象、處所、有效期間四項法定事項。

Q5令狀主義是什麼?

對人民身體、住居等基本權利之強制處分,原則上應由中立法官事先審查並核發令狀的制度設計。

Q6搜索票上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案由、應搜索之被告或扣押之物、應搜索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有效期間及交還意旨四項。

Q7為什麼搜索票核發程序不公開?

為防止搜索對象提前知悉而湮滅證據,刑訴第 128 條第 4 項明定核發程序不公開。

Q8收到搜索票時怎麼辦?

要求出示正本逐項核對四欄位,確認有效期間未過、處所與物件範圍,全程在場觀察並取得搜索筆錄副本。

Q9搜索票過期了怎麼辦?

立即指出並請執行人員停止,在搜索筆錄上記載,事後可主張依第 158-4 條排除取得之證據。

Q10怎麼判斷搜索是否超出搜索票範圍?

比對票面「應加搜索之處所」與「應扣押之物」具體文字,例如記載「電腦」不當然包含手機、「一樓辦公室」不能搜二樓倉庫。

Q11搜索進行中可以做什麼防禦動作?

請辯護律師到場、要求記載超範圍行為於筆錄、拍照記錄、不簽具同意書、不放棄訴訟權利。

Q12搜索票 vs 逕行搜索差在哪?

搜索票需法官事前審查(第 128 條),逕行搜索是法律明文例外(第 131 條),如緊急逮捕、現行犯等情形可無票搜索但須事後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01after_2001
簽發權人檢察官或法官皆可簽發限法官簽名核發,檢察官只能聲請
有效期間記載無明文要求強制記載且逾期不得執行
核發程序無明文明定不公開
電磁紀錄無此記載類型增列為搜索客體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18条(差押え、捜索)、第219条(令状の方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13조-제114조(압수·수색영장 및 영장의 방식)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38条(搜查证)
🇩🇪 德國StPO § 105(Anordnung der Durchsuchung,由法官命令)+ § 102(Durchsuchung beim Verdächt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6, 76(perquisitions)+ article 706-89 sqq(令状型)
🇺🇸 美國U.S. Constitution Fourth Amendment +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search and seizure war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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