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搜索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搜索,應用搜索票。
-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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