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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搜索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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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二款 應扣押之物(概括搜索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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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三款:「處所」之範圍,與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密切關連處所 住宅:公共區域樓梯間鞋櫃、儲藏室、大樓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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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搜索,應用「搜索票」。 II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原則禁止概括搜索 基於符合明確性原則要求,以特定搜索對象與範圍,避免過度侵害基本權 Ex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尤其詐騙集團常常利用人頭、車手 🥣實務98台上1048: 搜索/監聽主要針對「證據」,而非「人」 相對地,傳票、押票主要針對「人」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須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係之一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III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IV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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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II②「應扣押之物」不可以概括規定,須以一般經驗法則、邏輯演繹邏輯演繹或歸納可得推衍其存有者 §128II③「應加搜索處所」與§122I「住宅或其他處所」解釋一樣,需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係之一切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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