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8-1 條(聲請核發搜索票)

  1. 1.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搜索票
  2. 2.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3. 3.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偵查中搜索原則上須由檢察官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警察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藉此落實令狀原則。

Q · 警察或檢察官辦案,可以自己決定搜我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偵查中除緊急情形外,檢察官須以書面敘述理由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門檻更高,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兩道關卡。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但檢察官可補充新事證重新聲請。這條把搜索的決定權從追訴方移交給中立的法官。

白話解讀

在所有刑事偵查手段裡,搜索是侵入性最強的之一:有人拿著國家的權力翻你家每一個抽屜。這條就是攔在這件事前面的那道門。檢察官想搜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寫一份書面理由交給法官審核,法官點頭核發搜索票才能動。警察想搜你,門檻更高:先說服檢察官,檢察官再去說服法官,兩道關卡。而且法官如果說不行,就是不行,檢察官不能上訴、不能抗告。這條在民國90年增訂,把原本檢察官可以自己決定搜索的權力收走了,交給法院。換句話說,從那一年開始,你的家門上多了一把只有法官能開的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為偵查中搜索的令狀聲請規範:除緊急情形外,檢察官須以書面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則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聲請,且法院駁回聲請者不得聲明不服。本條確立偵查搜索的法官保留(令狀原則),將搜索決定權由偵查機關移交法院審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沒有搜索票就要搜我家,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可以。沒有搜索票的搜索只有三種合法情形:附帶搜索(第130條)、逕行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若都不符合,你有權拒絕。但若警察主張緊急搜索而你強行阻擋,可能構成妨害公務,較安全的做法是口頭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全程錄影,事後在法庭上爭執合法性。

Q2搜索票上寫的是搜我辦公室,結果連我的車也搜了,這合法嗎?

不合法。搜索票效力嚴格限於票面記載的應加搜索之處所(第128條第2項第3款),超出範圍屬無票搜索,取得的證據可依第158條之4主張排除。搜索當下就要明確表示『我的車不在搜索票範圍內,我不同意搜索』並記錄,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Q3搜索票被法院駁回,檢察官還能再來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只是禁止對駁回裁定提出抗告,不代表不能重新聲請。實務上檢察官會補充新事證或更充分理由重新聲請。被駁回不代表安全了,只代表多了一點時間。

Q4搜索票是什麼?誰能核發?

搜索票是授權搜索的令狀,只能由法院(法官)核發,須記載處所、應扣押之物與有效期間,檢警都不能自己核發。

Q5檢察官和警察聲請搜索票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多一道審查。

Q6什麼情況警察可以不用搜索票就搜索?

只有附帶搜索(第130條)、逕行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三種例外,各有嚴格要件。

Q7令狀原則是什麼意思?

指搜索等重大干預隱私的強制處分須由中立法官事前審查核發令狀,不能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

Q8警察拿搜索票來,我要怎麼檢查它合不合法?

看四件事:地址是否為你的處所、有效期間是否未屆滿、應搜索物品範圍、是否有法官簽名。

Q9沒有搜索票警察要搜我家怎麼辦?

若不符三種無票例外,口頭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全程錄影,不強行阻擋(避免妨害公務),事後爭執合法性。

Q10搜索票上的範圍被超出怎麼辦?

當場明確異議並錄影記錄,事後委任律師依第158條之4主張超範圍取得之證據排除。

Q11怎麼證明搜索程序違法?

保全搜索票影本、現場錄影、扣押物清單與見證人,比對票面範圍與實際搜索範圍是否一致。

Q12有票搜索 vs 同意搜索差在哪?

有票搜索經法官審查,範圍受票面限制;同意搜索免令狀但須明確自願同意,未明示不得推定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法律依據事前審查適用情形拒絕空間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法院核發搜索票法官事前審查偵查中一般搜索票面範圍外、逾期可拒絕或事後爭執
附帶搜索(第130條)逮捕、拘提時無需令狀對被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及可立即觸及處所限附帶於合法逮捕,範圍受限
逕行搜索(第131條)緊急情形無需令狀但須事後陳報法院追緝現行犯、防證據滅失等急迫情形可事後由法院審查合法性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受搜索人自願同意無需令狀經明確、自願同意並記明筆錄可拒絕同意;未明示同意不得推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18条(令状による捜索・差押え)+ 日本国憲法 第35条(令状主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5조(압수·수색·검증 영장)+ 헌법 제12조 제3항(영장주의)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38条(搜查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无法官保留)
🇩🇪 德國StPO § 105(Durchsuchung – Richtervorbehal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6(perquisition sur autorisation du 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 美國U.S. Const. Amend. IV + Fed. R. Crim. P. 41(search warrant issued by ju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