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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8-1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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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搜索票
  2. 2.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3. 3.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偵查中搜索原則上須由檢察官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警察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藉此落實令狀原則。

Q · 警察或檢察官辦案,可以自己決定搜我家嗎?

原則上不行。偵查中搜索須法院核發搜索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偵查中除緊急情形外,檢察官須以書面敘述理由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門檻更高,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兩道關卡。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但檢察官可補充新事證重新聲請。這條把搜索的決定權從追訴方移交給中立的法官。

白話解讀

在所有刑事偵查手段裡,搜索是侵入性最強的之一:有人拿著國家的權力翻你家每一個抽屜。這條就是攔在這件事前面的那道門。檢察官想搜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寫一份書面理由交給法官審核,法官點頭核發搜索票才能動。警察想搜你,門檻更高:先說服檢察官,檢察官再去說服法官,兩道關卡。而且法官如果說不行,就是不行,檢察官不能上訴、不能抗告。這條在民國90年增訂,把原本檢察官可以自己決定搜索的權力收走了,交給法院。換句話說,從那一年開始,你的家門上多了一把只有法官能開的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為偵查中搜索的令狀聲請規範:除緊急情形外,檢察官須以書面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則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聲請,且法院駁回聲請者不得聲明不服。本條確立偵查搜索的法官保留(令狀原則),將搜索決定權由偵查機關移交法院審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沒有搜索票就要搜我家,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可以。沒有搜索票的搜索只有三種合法情形:附帶搜索(第130條)、逕行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若都不符合,你有權拒絕。但若警察主張緊急搜索而你強行阻擋,可能構成妨害公務,較安全的做法是口頭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全程錄影,事後在法庭上爭執合法性。

Q2搜索票上寫的是搜我辦公室,結果連我的車也搜了,這合法嗎?

不合法。搜索票效力嚴格限於票面記載的應加搜索之處所(第128條第2項第3款),超出範圍屬無票搜索,取得的證據可依第158條之4主張排除。搜索當下就要明確表示『我的車不在搜索票範圍內,我不同意搜索』並記錄,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Q3搜索票被法院駁回,檢察官還能再來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只是禁止對駁回裁定提出抗告,不代表不能重新聲請。實務上檢察官會補充新事證或更充分理由重新聲請。被駁回不代表安全了,只代表多了一點時間。

Q4搜索票是什麼?誰能核發?

搜索票是授權搜索的令狀,只能由法院(法官)核發,須記載處所、應扣押之物與有效期間,檢警都不能自己核發。

Q5檢察官和警察聲請搜索票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多一道審查。

Q6什麼情況警察可以不用搜索票就搜索?

只有附帶搜索(第130條)、逕行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三種例外,各有嚴格要件。

Q7令狀原則是什麼意思?

指搜索等重大干預隱私的強制處分須由中立法官事前審查核發令狀,不能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

Q8警察拿搜索票來,我要怎麼檢查它合不合法?

看四件事:地址是否為你的處所、有效期間是否未屆滿、應搜索物品範圍、是否有法官簽名。

Q9沒有搜索票警察要搜我家怎麼辦?

若不符三種無票例外,口頭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全程錄影,不強行阻擋(避免妨害公務),事後爭執合法性。

Q10搜索票上的範圍被超出怎麼辦?

當場明確異議並錄影記錄,事後委任律師依第158條之4主張超範圍取得之證據排除。

Q11怎麼證明搜索程序違法?

保全搜索票影本、現場錄影、扣押物清單與見證人,比對票面範圍與實際搜索範圍是否一致。

Q12有票搜索 vs 同意搜索差在哪?

有票搜索經法官審查,範圍受票面限制;同意搜索免令狀但須明確自願同意,未明示不得推定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法律依據事前審查適用情形拒絕空間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法院核發搜索票法官事前審查偵查中一般搜索票面範圍外、逾期可拒絕或事後爭執
附帶搜索(第130條)逮捕、拘提時無需令狀對被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及可立即觸及處所限附帶於合法逮捕,範圍受限
逕行搜索(第131條)緊急情形無需令狀但須事後陳報法院追緝現行犯、防證據滅失等急迫情形可事後由法院審查合法性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受搜索人自願同意無需令狀經明確、自願同意並記明筆錄可拒絕同意;未明示同意不得推定

法律依據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
法院核發搜索票
附帶搜索(第130條)
逮捕、拘提時
逕行搜索(第131條)
緊急情形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受搜索人自願同意

事前審查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
法官事前審查
附帶搜索(第130條)
無需令狀
逕行搜索(第131條)
無需令狀但須事後陳報法院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無需令狀

適用情形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
偵查中一般搜索
附帶搜索(第130條)
對被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及可立即觸及處所
逕行搜索(第131條)
追緝現行犯、防證據滅失等急迫情形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經明確、自願同意並記明筆錄

拒絕空間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
票面範圍外、逾期可拒絕或事後爭執
附帶搜索(第130條)
限附帶於合法逮捕,範圍受限
逕行搜索(第131條)
可事後由法院審查合法性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可拒絕同意;未明示同意不得推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18条(令状による捜索・差押え)+ 日本国憲法 第35条(令状主義)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5조(압수·수색·검증 영장)+ 헌법 제12조 제3항(영장주의)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38条(搜查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无法官保留)
德國StPO § 105(Durchsuchung – Richtervorbehal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6(perquisition sur autorisation du 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美國U.S. Const. Amend. IV + Fed. R. Crim. P. 41(search warrant issued by ju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00103 增訂)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如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搜索之理由,聲請管轄法院審核決定之,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關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規定,增定第一項。   三、司法警察官,亦有偵查犯罪之權責,如認有搜索之必要時,為爭取時效亦許其直接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爰增定第二項。   四、為保障人權起見,明定對於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者,不得聲明不服。若檢察官仍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本得檢附新事證,重新聲請羈押。爰增定第三項。

(09001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如認有搜索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搜索之理由,聲請管轄法院審核決定之,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關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規定,增定第一項。   三、司法警察官,亦有偵查犯罪之權責,如認有搜索之必要時,為爭取時效亦許其直接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爰增定第二項。   四、為保障人權起見,明定對於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者,不得聲明不服。若檢察官仍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本得檢附新事證,重新聲請羈押。爰增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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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