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8-1 條(聲請核發搜索票)
- 1.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 2.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3.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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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偵查中搜索原則上須由檢察官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警察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藉此落實令狀原則。
Q · 警察或檢察官辦案,可以自己決定搜我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偵查中除緊急情形外,檢察官須以書面敘述理由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門檻更高,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兩道關卡。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但檢察官可補充新事證重新聲請。這條把搜索的決定權從追訴方移交給中立的法官。
白話解讀
在所有刑事偵查手段裡,搜索是侵入性最強的之一:有人拿著國家的權力翻你家每一個抽屜。這條就是攔在這件事前面的那道門。檢察官想搜你,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寫一份書面理由交給法官審核,法官點頭核發搜索票才能動。警察想搜你,門檻更高:先說服檢察官,檢察官再去說服法官,兩道關卡。而且法官如果說不行,就是不行,檢察官不能上訴、不能抗告。這條在民國90年增訂,把原本檢察官可以自己決定搜索的權力收走了,交給法院。換句話說,從那一年開始,你的家門上多了一把只有法官能開的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為偵查中搜索的令狀聲請規範:除緊急情形外,檢察官須以書面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則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聲請,且法院駁回聲請者不得聲明不服。本條確立偵查搜索的法官保留(令狀原則),將搜索決定權由偵查機關移交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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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搜索票是誰核發的?▾
由法院(法官)核發。偵查中檢察官須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再聲請,警察與檢察官都不能自己決定核發。
Q2沒有搜索票,警察可以搜我家嗎?▾
原則不行。例外只有附帶搜索(第130條)、逕行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三種,且各有嚴格要件。不符合就有權拒絕。
Q3檢察官和警察聲請搜索票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門檻更高,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由檢察官這關向法院聲請,等於多一道審查。
Q4搜索票被法院駁回,檢察官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第三項只禁止對駁回『聲明不服』(不得抗告),不禁止重新聲請。檢察官常補充新事證後再聲請,成功率不低。
Q5搜索票上的範圍可以無限延伸嗎?▾
不行。搜索票效力嚴格限於票面記載的處所與應扣押之物,超範圍取得的證據可在審判中依第158條之4主張排除。
Q6搜索票有沒有有效期間?▾
有。搜索票由法官指定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執行前應確認有效期間是否屆滿。
Q7什麼是令狀原則?▾
指對隱私、住居自由有重大侵害的強制處分(如搜索),須由中立的法官事前審查並核發令狀,不能由追訴機關自行決定,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展現。
Q8搜索手機跟搜索住宅的搜索票範圍一樣嗎?▾
現行搜索票制度主要為實體空間設計,數位內容(手機、雲端)的範圍控制仍是灰色地帶,實務上常成為證據能力的爭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法律依據 | 事前審查 | 適用情形 | 拒絕空間 |
|---|---|---|---|---|
| 有票搜索(第128條之1) | 法院核發搜索票 | 法官事前審查 | 偵查中一般搜索 | 票面範圍外、逾期可拒絕或事後爭執 |
| 附帶搜索(第130條) | 逮捕、拘提時 | 無需令狀 | 對被逮捕人身體、隨身物及可立即觸及處所 | 限附帶於合法逮捕,範圍受限 |
| 逕行搜索(第131條) | 緊急情形 | 無需令狀但須事後陳報法院 | 追緝現行犯、防證據滅失等急迫情形 | 可事後由法院審查合法性 |
| 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 受搜索人自願同意 | 無需令狀 | 經明確、自願同意並記明筆錄 | 可拒絕同意;未明示同意不得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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