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 規定搜索執行者為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五類人員。
Q · 警察可以單獨來我家搜索嗎?
可以,本條授權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搜索的合法執行者除法官、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包括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五類人員,實務上絕大多數搜索由司法警察依搜索票執行,不需要檢察官在場。但執行者必須出示證件證明屬於這五類身分,且執行範圍受搜索票拘束。
搜索你家的人是誰?他有沒有資格翻你的東西?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這條裡。法律把搜索執行權分成兩層:法官和檢察官可以親自動手,這是最高層級;實務上更常見的是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代為執行。換句話說,一般巡邏員警拿著搜索票到你家門口,他的執行權來自這條的授權。第二項額外規定,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時可以請警察來幫忙,這反映的是實務需求:檢察事務官人力有限,搜索大型場所需要人手。但不管是誰來執行,他們的權限都受搜索票範圍的拘束,沒有誰比誰能搜得更多。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 為搜索執行者授權規範,明定搜索除法官、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時,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建立刑事搜索的執行權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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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 明確授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獨立執行搜索,不需要檢察官在場。實務上絕大多數搜索是警察拿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去執行的。雖然不需要檢察官在場,但可以確認執行的警察是否屬於偵辦本案的司法警察。如果是跟案件完全無關的單位來搜,有可能是指揮體系出了問題,值得記錄。
不行,至少不能用刑事搜索的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 列舉的執行者只有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消防隊、稅務員的檢查權來自各該行政法規(消防法、稅捐稽徵法),性質和程序都跟刑事搜索不同。如果行政稽查過程中稽查員說「我要搜索」,可以請他出示搜索票。行政稽查沒有搜索票,他的檢查權範圍通常比刑事搜索窄很多。
規定搜索的合法執行者五類人員: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是判斷搜索程序合法性的第一道關卡。
依法令具司法警察身分、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公務員,包括警政署、調查局、憲兵等所屬人員。一般行政稽查員不是司法警察。
依檢察官事務官條例設置的檢察官助手,有獨立執行搜索的權限,大型搜索行動經常是現場實際指揮者。
搜索票會記載核發法官、案由、扣押物、範圍、有效期間,執行者通常以執行機關記載(例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不一定寫個別警員姓名。
要求每位人員出示證件,記錄職稱與所屬機關。檢視搜索票上記載的執行機關是否與來人單位一致。
全程錄影、要求住居人或鄰居在場見證、逐項核對扣押物清單。執行者不得超出搜索票範圍翻找。
禮貌但明確記錄對方身分職稱,要求出示證件,請對方說明搜索依據。事後立即諮詢律師主張程序違法。
依刑訴 139 條應出具收據與封緘記錄。扣押物清單必須逐項核對,發現漏列或誤列當場提出異議。
刑事搜索由本條列舉的司法人員依搜索票執行,目標是蒐集犯罪證據。行政檢查由行政機關稽查員執行,依各該行政法規,範圍通常窄很多。性質完全不同。
權限本質相同,都受搜索票範圍拘束。差別在指揮層級:檢察官可指揮警察協助,警察單獨執行時須依搜索票記載範圍,不能即興擴張。
| executor | scope | needs_warrant | can_lead_others |
|---|---|---|---|
| 法官 | 親自實施搜索 | 否(自行決定) | 是 |
| 檢察官 | 親自實施搜索 | 原則需聲請(緊急例外) | 是 |
| 檢察事務官 | 依搜索票執行 | 是 | 得請求警察輔助 |
| 司法警察官 | 依搜索票執行 | 是 | 得指揮警察 |
| 司法警察 | 依搜索票執行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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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搜索執行之規定,原規定於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但以其性質異於該條其他部分,為求簡明、區辦,乃將原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正移出,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有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之可能與需要,爰增定第二項,以求周延。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搜索執行之規定,原規定於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但以其性質異於該條其他部分,為求簡明、區辦,乃將原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正移出,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有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之可能與需要,爰增定第二項,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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