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9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允許檢察官、法官親自搜索免用搜索票,刪除後確立令狀原則。
Q · 刑事訴訟法第 129 條還在嗎?檢察官能不能不用搜索票?
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檢察官現在搜索必須有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 129 條於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刪除。刪除前的規定允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實施搜索時得免用搜索票,僅須出示證件。刪除後配合第 128 條令狀原則確立,所有搜索均須事前由法官核發書面搜索票,僅留下第 130 條附帶搜索、第 131 條緊急搜索等明文例外。
這條曾經允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搜索時可以不用搜索票,只要出示證件即可。民國90年修法時被刪除,原因是配合令狀原則的確立:所有搜索都必須有書面的搜索票作為事後審查依據,不再因為「長官親自來」就可以省略這道程序保障。這條的消失,標誌著台灣刑事訴訟從「信任執法者身分」走向「信任制度程序」的關鍵轉折。
刑事訴訟法第 129 條為已刪除條文,刪除前規範檢察官或推事(法官)親自實施搜索時得免用搜索票之例外規定。民國 90 年配合令狀原則確立後刪除,現行搜索原則上均須事前取得書面搜索票。
已於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刪除,現行搜索原則上均須事前取得書面搜索票。
配合第 128 條令狀原則確立,所有搜索均需法官書面審查,避免「長官親自來」就跳過程序保障。
需要。除附帶搜索(§130)、同意搜索(§131-1)、緊急搜索(§131)等明文例外,均須事前取得搜索票。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檢察官、法官親自搜索免用搜索票,民國 90 年配合令狀原則確立刪除。
強制處分原則上須事前由法官書面審查核發令狀,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是當代刑事程序的核心保障。
由法官核發、記載搜索對象、處所、扣押物等之書面授權文件,是事後司法審查的憑據。
§129 是已刪除的「親自搜索免票」例外;§128 是現行「搜索票核發要件」總則。前者退場,後者擔綱。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輸入「刑事訴訟法 129」進入「歷次修法」頁籤即可看到民國 23、56、90 年三版本對照。
確認案件時點: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前的搜索得依舊法檢驗,之後一律適用現行 §128 令狀原則。
依 §158-4 權衡法則主張證據能力排除,重大違反程序的證據實務上多被法院排除。
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 lis.ly.gov.tw 可查民國 90 年修法的提案、審查報告與三讀紀錄。
§129(已刪除)是執法者身分豁免,§130 是逮捕時對被告身體、隨身物的伴隨搜索,現行仍有效,性質完全不同。
| facet | deleted_old_rule | current_rule_after_2001 |
|---|---|---|
| 搜索票要求 | 檢察官、法官親自搜索得免用搜索票(出示證件即可) | 原則上所有搜索均須事前取得書面搜索票 |
| 核發機關 | 搜索票得由檢察官核發 | 搜索票由法官核發(§128 II) |
| 事後審查 | 親自搜索無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 搜索票為事後抗告、證據能力爭執之憑據 |
| 無票搜索例外 | 本條 + 附帶搜索 + 緊急搜索 | 刪除本條後僅留:附帶搜索(§130)、同意搜索(§131-1)、緊急搜索(§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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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祕密者,非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但應出示證件。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修正,刪除檢察官親自搜索得不用搜索票規定。又配合令狀原則建立書面紀錄以供事後審查之依據,併刪除法官職權搜索不用搜索票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署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於職務上應守祕密者,非經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但應出示證件。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修正,刪除檢察官親自搜索得不用搜索票規定。又配合令狀原則建立書面紀錄以供事後審查之依據,併刪除法官職權搜索不用搜索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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