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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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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無需搜索票即可逕行搜索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Q · 被逮捕後警察可以搜什麼地方?需要搜索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被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的當下,執法人員可以無搜索票直接搜索四種範圍: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立法目的是防止武器危害與證據湮滅。範圍以被逮捕人物理可及為界,超出此範圍(如非現場的住處、保險箱)就回到搜索票原則。

白話解讀

手銬扣上的那一瞬間,你身上的所有東西都進入了法律上的「可搜索範圍」。這條不需要搜索票,不需要法官同意,不需要任何人的許可。只要逮捕或拘提是合法的,執法人員當場就可以搜你的身體、翻你的口袋、打開你的背包、搜你停在旁邊的車、查看你伸手就能碰到的地方。為什麼法律允許這樣做?兩個原因:第一,防止你藏著武器反抗或傷害執法人員;第二,防止你趁混亂銷毀證據。但範圍有明確的邊界:「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你家在三公里外,不在這個範圍內。你車子的後車廂如果鎖著且你手上沒有鑰匙,也有爭議空間。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完全寄生在逮捕的合法性上:逮捕違法,搜索跟著違法,搜出來的東西全部可以爭執排除。

法律定性

附帶搜索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之無票搜索類型,指執法人員於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同時,得不待搜索票核發,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以維執法安全與保全證據。其合法性附隨於逮捕行為之合法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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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逮捕後警察可以搜我的手機裡面的內容嗎?

爭議中。手機作為「隨身攜帶之物件」在物理層面屬於附帶搜索範圍。但翻看手機內部的通訊紀錄、照片、APP 資料,侵入性遠超過搜口袋,許多學者和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另外聲請搜索票(參考美國 Riley v. California 案)。台灣目前尚無統一見解。內行人提示:如果被搜手機內容而沒有另外的搜索票,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判中主張這部分的證據不具合法性,至少作為量刑攻防的籌碼。

Q2只是在場的旁人也會被附帶搜索嗎?

原則上不會。本條的搜索對象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及於在場的第三人。但實務上如果物品混在被逮捕人的隨身物品中(例如包放在他車上),可能被一併搜到。內行人提示:物品被搜後,可向檢察署或法院主張非搜索對象,要求發還被扣押物品(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

Q3被違法逮捕後搜出來的毒品可以當證據嗎?

可以爭執排除。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完全寄生在逮捕的合法性上。依第 158 條之 4,法院應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決定證據能否使用。實務上法院的態度不一,但逮捕越離譜,證據被排除的機率越高。內行人提示:關鍵不只是「逮捕違法」,還要看「警察有沒有故意違法以取得證據」。程序上的小瑕疵,法院通常不排除;刻意繞過令狀原則,法院排除的意願會高很多。

Q4刑事訴訟法 130 條是什麼?

規定附帶搜索:合法逮捕時無需搜索票即可搜身體、隨身物、車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Q5什麼叫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被逮捕人在受逮捕當下,物理上能即時伸手取得武器或銷毀證據的空間範圍。

Q6附帶搜索和強制搜索差在哪?

附帶搜索是逮捕當下的免票例外;強制搜索是受搜索人拒絕時得用強制力之程序。

Q7什麼叫令狀原則?

搜索原則上須先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附帶搜索為其法定例外。

Q8被附帶搜索時要怎麼保護自己?

不激烈反抗、明確口頭詢問逮捕依據、記下搜索範圍與時間、事後委任律師檢視逮捕合法性。

Q9怎麼證明附帶搜索超出範圍?

記錄被搜地點與被逮捕地點的距離與時間差,證明已非「立即可觸及」狀態。

Q10違法附帶搜索的證據怎麼排除?

在審判中依刑訴 158-4 主張權衡排除,重點是論證執法人員違法的主觀惡性。

Q11聲請發還被附帶搜索扣押的物品要多少錢?

向偵查中的檢察署或審判中的法院聲請發還,依刑訴 142 條,原則上無聲請費用。

Q12附帶搜索 vs 搜索票哪個範圍大?

搜索票範圍由票面記載,可包括住處;附帶搜索僅及於被逮捕人身邊四類,範圍較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search_warrantincident_to_arrest_search
事前審查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無需事前審查
搜索範圍搜索票記載之處所身體、隨身物、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對象搜索票指定之人或處所被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時機票面記載期間內逮捕、拘提、羈押之同時
合法性基礎獨立判斷附隨於逮捕之合法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条(逮捕に伴う捜索・差押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6조(영장에 의하지 아니한 강제처분 - 체포 현장에서의 압수·수색)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 138 条(搜查时的附带情况,制度設計差異大)
🇩🇪 德國StPO § 102, § 105 Abs. 1(Gefahr im Verzug 例外,仍受 Richtervorbehalt 拘束)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6 et suivants(perquisition en flagrance)
🇺🇸 美國U.S. Const. 4th Amendment + Chimel v. California (1969) + United States v. Robinson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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