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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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保護執法人員安全、防止證據被湮滅
令狀搜索之例外
🥣實務98台上2281: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指「正在使用or立即掌握之交通工具」
wang88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若符合保護性掃視條件,可掃視房間內是否有其他人
aaa870378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漏未規定其事後監督機制
又,416準抗告並未針對司法警察之處分,則若一司法警察執行一無令狀附帶搜索,應類推適用416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附帶搜索: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員安全,避免煙滅證據,可為的搜索。但只限立即可碰觸之處所為限,逾越範圍搜索違法,ex在屋外逮補卻進屋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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