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無需搜索票即可逕行搜索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Q · 被逮捕後警察可以搜什麼地方?需要搜索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被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的當下,執法人員可以無搜索票直接搜索四種範圍: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立法目的是防止武器危害與證據湮滅。範圍以被逮捕人物理可及為界,超出此範圍(如非現場的住處、保險箱)就回到搜索票原則。
白話解讀
手銬扣上的那一瞬間,你身上的所有東西都進入了法律上的「可搜索範圍」。這條不需要搜索票,不需要法官同意,不需要任何人的許可。只要逮捕或拘提是合法的,執法人員當場就可以搜你的身體、翻你的口袋、打開你的背包、搜你停在旁邊的車、查看你伸手就能碰到的地方。為什麼法律允許這樣做?兩個原因:第一,防止你藏著武器反抗或傷害執法人員;第二,防止你趁混亂銷毀證據。但範圍有明確的邊界:「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你家在三公里外,不在這個範圍內。你車子的後車廂如果鎖著且你手上沒有鑰匙,也有爭議空間。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完全寄生在逮捕的合法性上:逮捕違法,搜索跟著違法,搜出來的東西全部可以爭執排除。
法律定性
附帶搜索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之無票搜索類型,指執法人員於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同時,得不待搜索票核發,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以維執法安全與保全證據。其合法性附隨於逮捕行為之合法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附帶搜索?▾
合法逮捕的同時無需搜索票就能搜身體、隨身物、車和伸手能碰的地方。
Q2附帶搜索的範圍包含哪些?▾
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四類。
Q3被逮捕後警察可以看我手機內容嗎?▾
手機作為隨身物可被取走,但翻看內部數位資訊是否屬於附帶搜索範圍,目前實務尚有爭議。
Q4逮捕違法的話搜出來的證據還算數嗎?▾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主張權衡排除;逮捕違法附帶搜索通常一併違法。
Q5附帶搜索需要本人同意嗎?▾
不需要。本條為法定的令狀例外,不以受搜索人同意為要件。
Q6附帶搜索可以搜車子後車廂嗎?▾
原則上後車廂屬「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範圍,但若上鎖且鑰匙不在被逮捕人身上,合法性有爭議。
Q7附帶搜索和搜索票有什麼差別?▾
搜索票須事前向法院聲請;附帶搜索是逮捕當下的法定例外,無需事先核可。
Q8在場第三人也會被附帶搜索嗎?▾
原則上只搜被逮捕人,但若第三人的物品混在現場,實務常被一併搜到,可事後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search_warrant | incident_to_arrest_search |
|---|---|---|
| 事前審查 | 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無需事前審查 |
| 搜索範圍 | 搜索票記載之處所 | 身體、隨身物、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
| 對象 | 搜索票指定之人或處所 | 被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 時機 | 票面記載期間內 | 逮捕、拘提、羈押之同時 |
| 合法性基礎 | 獨立判斷 | 附隨於逮捕之合法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