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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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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無需搜索票即可逕行搜索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Q · 被逮捕後警察可以搜什麼地方?需要搜索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被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的當下,執法人員可以無搜索票直接搜索四種範圍: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立法目的是防止武器危害與證據湮滅。範圍以被逮捕人物理可及為界,超出此範圍(如非現場的住處、保險箱)就回到搜索票原則。

白話解讀

手銬扣上的那一瞬間,你身上的所有東西都進入了法律上的「可搜索範圍」。這條不需要搜索票,不需要法官同意,不需要任何人的許可。只要逮捕或拘提是合法的,執法人員當場就可以搜你的身體、翻你的口袋、打開你的背包、搜你停在旁邊的車、查看你伸手就能碰到的地方。為什麼法律允許這樣做?兩個原因:第一,防止你藏著武器反抗或傷害執法人員;第二,防止你趁混亂銷毀證據。但範圍有明確的邊界:「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你家在三公里外,不在這個範圍內。你車子的後車廂如果鎖著且你手上沒有鑰匙,也有爭議空間。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完全寄生在逮捕的合法性上:逮捕違法,搜索跟著違法,搜出來的東西全部可以爭執排除。

法律定性

附帶搜索為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之無票搜索類型,指執法人員於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同時,得不待搜索票核發,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以維執法安全與保全證據。其合法性附隨於逮捕行為之合法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附帶搜索?

合法逮捕的同時無需搜索票就能搜身體、隨身物、車和伸手能碰的地方。

Q2附帶搜索的範圍包含哪些?

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四類。

Q3被逮捕後警察可以看我手機內容嗎?

手機作為隨身物可被取走,但翻看內部數位資訊是否屬於附帶搜索範圍,目前實務尚有爭議。

Q4逮捕違法的話搜出來的證據還算數嗎?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主張權衡排除;逮捕違法附帶搜索通常一併違法。

Q5附帶搜索需要本人同意嗎?

不需要。本條為法定的令狀例外,不以受搜索人同意為要件。

Q6附帶搜索可以搜車子後車廂嗎?

原則上後車廂屬「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範圍,但若上鎖且鑰匙不在被逮捕人身上,合法性有爭議。

Q7附帶搜索和搜索票有什麼差別?

搜索票須事前向法院聲請;附帶搜索是逮捕當下的法定例外,無需事先核可。

Q8在場第三人也會被附帶搜索嗎?

原則上只搜被逮捕人,但若第三人的物品混在現場,實務常被一併搜到,可事後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search_warrantincident_to_arrest_search
事前審查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無需事前審查
搜索範圍搜索票記載之處所身體、隨身物、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對象搜索票指定之人或處所被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時機票面記載期間內逮捕、拘提、羈押之同時
合法性基礎獨立判斷附隨於逮捕之合法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条(逮捕に伴う捜索・差押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6조(영장에 의하지 아니한 강제처분 - 체포 현장에서의 압수·수색)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 138 条(搜查时的附带情况,制度設計差異大)
🇩🇪 德國StPO § 102, § 105 Abs. 1(Gefahr im Verzug 例外,仍受 Richtervorbehalt 拘束)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6 et suivants(perquisition en flagrance)
🇺🇸 美國U.S. Const. 4th Amendment + Chimel v. California (1969) + United States v. Robinson (197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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