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miyuki
3 day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目的:保障執法人員與第三人安全、防範被告或犯嫌煙滅隨身攜帶之證據。
所衍生整點為可搜索之範圍?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臂長之距法則+控制範圍延伸理論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目的性限縮,「正使用」之交通工具
godisgood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控制範圍延伸理論:隨著被拘提人或逮捕人移動,其立即可觸及之範圍因而延伸,執法人員得附帶搜索之範圍亦因擴大。
實務96台上1630決
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態判斷。
學說:逮捕現場之狀況,可能造成現場混亂或妨礙交通之虞,而認為不適合於逮捕現場實施附帶搜索之正當理由時,得例外容許迅速將被拘提人帶至最近適當場所實施附帶搜索。
保護性掃射:學說認為在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在嫌疑犯的勢力範圍內,執法人員可能受到其共犯、親友之攻擊,執法人員為了避免自己受到攻擊,得查看是否有危險人物存在,其情形有二:
1.與逮捕現場緊密相連範圍,不須相當理由即可進行保護性掃射
2.緊密相連以外的,須合理懷疑某處可能藏有危險人物始得為保護性掃射。
實務110台上4099決
依131第一項搜索並拘捕被告後,除依130附帶搜索外,為確定無其他共犯,足以威脅警察安全或湮滅罪證目的,允許保護性掃視搜索,範圍僅限於「目光所及之處」不能再翻箱倒櫃調查搜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保護執法人員安全、防止證據被湮滅
令狀搜索之例外
🥣實務98台上2281: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指「正在使用or立即掌握之交通工具」
wang88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若符合保護性掃視條件,可掃視房間內是否有其他人
aaa870378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漏未規定其事後監督機制
又,416準抗告並未針對司法警察之處分,則若一司法警察執行一無令狀附帶搜索,應類推適用416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附帶搜索: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員安全,避免煙滅證據,可為的搜索。但只限立即可碰觸之處所為限,逾越範圍搜索違法,ex在屋外逮補卻進屋內搜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