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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附帶搜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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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iyuki
3 day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目的:保障執法人員與第三人安全、防範被告或犯嫌煙滅隨身攜帶之證據。 所衍生整點為可搜索之範圍?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臂長之距法則+控制範圍延伸理論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目的性限縮,「正使用」之交通工具
godisgood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控制範圍延伸理論:隨著被拘提人或逮捕人移動,其立即可觸及之範圍因而延伸,執法人員得附帶搜索之範圍亦因擴大。 實務96台上1630決 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態判斷。 學說:逮捕現場之狀況,可能造成現場混亂或妨礙交通之虞,而認為不適合於逮捕現場實施附帶搜索之正當理由時,得例外容許迅速將被拘提人帶至最近適當場所實施附帶搜索。 保護性掃射:學說認為在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在嫌疑犯的勢力範圍內,執法人員可能受到其共犯、親友之攻擊,執法人員為了避免自己受到攻擊,得查看是否有危險人物存在,其情形有二: 1.與逮捕現場緊密相連範圍,不須相當理由即可進行保護性掃射 2.緊密相連以外的,須合理懷疑某處可能藏有危險人物始得為保護性掃射。 實務110台上4099決 依131第一項搜索並拘捕被告後,除依130附帶搜索外,為確定無其他共犯,足以威脅警察安全或湮滅罪證目的,允許保護性掃視搜索,範圍僅限於「目光所及之處」不能再翻箱倒櫃調查搜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保護執法人員安全、防止證據被湮滅 令狀搜索之例外 🥣實務98台上2281: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指「正在使用or立即掌握之交通工具」
wang88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若符合保護性掃視條件,可掃視房間內是否有其他人
aaa870378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漏未規定其事後監督機制 又,416準抗告並未針對司法警察之處分,則若一司法警察執行一無令狀附帶搜索,應類推適用416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附帶搜索: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員安全,避免煙滅證據,可為的搜索。但只限立即可碰觸之處所為限,逾越範圍搜索違法,ex在屋外逮補卻進屋內搜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