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逕行搜索)
-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2.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3.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4.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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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範逕行搜索的四種情形:逮捕被告、追躡現行犯、有人在內犯罪急迫、檢察官認證據將滅失,事後三日內必須陳報法院。
Q · 警察沒有搜索票可以直接搜我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執法人員無搜索票仍可逕行搜索住宅,但僅限四種法定情形:逮捕被告確實在內、追躡現行犯、有人在內犯罪情形急迫、檢察官認為24小時內證據將滅失。執行後三日內必須陳報法院,法院得於五日內撤銷。未陳報或被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白話解讀
令狀原則有一道緊急出口,這條就是那道門的使用說明。四種情形可以不用搜索票直接搜索住宅:一,被告確實在裡面要逮捕他;二,現行犯逃進去了;三,有人正在裡面犯罪且情況緊急;四,檢察官有充分理由相信24小時內證據會被毀滅。前三種任何執法人員都能執行,第四種只有檢察官能發動,而且必須層報檢察長。但這道緊急出口不是免費的:用了之後三天內必須向法院報告,法院可以在五天內撤銷。如果沒報告或被撤銷,搜出來的東西在審判時法官「得」宣告不能當證據。注意是「得」不是「應」,法官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排除。這整套設計的精髓在於:允許緊急時刻繞過法官,但事後法官一定要回來審查。先斬後奏可以,但「奏」不能省。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為令狀原則的緊急例外規範,設置四種逕行搜索情形(三種一般執法人員可發動、一種檢察官專屬),並建立「事後法院審查 + 證據排除」雙重制衡機制,平衡偵查急迫性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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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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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範什麼?▾
逕行搜索住宅的四種法定情形及事後陳報法院的義務。
Q2警察無搜索票可以直接搜家嗎?▾
符合131條第一項三款情形可以,但事後三日內必須陳報法院。
Q3緊急搜索是哪些情形?▾
逮捕被告、追躡現行犯、有人在內犯罪急迫、檢察官認證據24小時內滅失四種。
Q4逕行搜索沒陳報法院會怎樣?▾
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搜出的物品不得作為證據。
Q5第131條第二項只有檢察官能用嗎?▾
對,第二項緊急搜索權專屬檢察官,且需層報檢察長。
Q6三日陳報期限怎麼計算?▾
自執行搜索之日起算,包括假日,由檢察官陳報該管法院。
Q7法院撤銷搜索的期限是幾天?▾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收受陳報後五日內撤銷。
Q8證據被排除是必然的嗎?▾
條文用「得」字,法院有裁量空間,會依權衡法則綜合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roject_searches | second_project_searches | consent_searches | warrant_searches |
|---|---|---|---|---|
| 發動主體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限檢察官(且需層報檢察長) | 任何執法人員 | 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 |
| 法定要件 | 三款具體情形(逮捕、追躡、明顯急迫) | 24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 | 被搜索人本人自願明示同意 | 法官審查相當理由後核發 |
| 事後審查 | 3日內陳報法院、5日內可撤銷 | 3日內陳報法院、5日內可撤銷 | 無事後審查 | 事前審查已完成 |
| 違法後果 | 法院得宣告證據排除 | 法院得宣告證據排除 | 依158條之4權衡 | 依158條之4權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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