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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逕行搜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2.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3.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4.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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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 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 *緊急搜索只有檢察官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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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合法」逮捕、拘提、羈押 「住宅」執行拘提,唯有持「法官拘票」才能進去緊急搜索(學說) 實務亦有同見解(99台上1398決) 拘票二分模式(檢法都可以) 搜索票(僅法官,相對法官) 如131I1️⃣允許持檢察官拘票,進入「住宅」搜索,變相同時讓檢察官掌握搜索權,除急迫情形外可持檢拘票搜索,否則原則上僅能在「公共場所」執行拘提而不得在住宅拘提。 事後陳報: 檢察官為之: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准許,應於5日撤銷 檢事官、司法警察(官):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與法院」,法院認為不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 執行緊急搜索後 1.未陳報者 2.經法院撤銷 應依158-4權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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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令狀原則之例外,逕行搜索):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例如破獲賭場)者。 基本權:人身自由、隱私權 法律保留 比例原則 對人的搜索 🔵林鈺雄師:131 1限於情況急迫,否則應回歸128 * 🔵楊雲驊師:刑訴131允許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這麼嚴重的行為(通保法相當保護住宅權),舉重以明輕,透過「⚠️M化車」精準定位被告、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不具正當性 II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必要)者,得逕行搜索, 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對人的搜索 III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 IV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chaichai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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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針對第二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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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搜索(刑訴第131條第1項) 允許搜索之能圍只限住宅或處所,因為本你規定刀3以 「發現被告」為目的。茗 涉及身體,則屬附帶搜索。 緊急搜索(第131條第2項) 性質上屬偵查搜索,目的在於迅速取得證據以便保全。(檢察官均應事後陳報法院;畢竟強制處分和審理的法官是不同一批人;起訴後事後陳報狀歸檔案件,會併入訴字,或是由值日法官撤銷搜索,該證據再由另一組法官判斷有無證據能力) 緣由:黃世銘搜中國時報、廣三案外案搜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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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搜索,縱使未能依準抗告或本條第三項之方式為救濟,審判時仍可主張搜索違法而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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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I ❸,侵害人身自由➕隱私權
z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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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I①中的「執行拘提」只限法官核發的拘票,檢察官核發的拘票不可以入宅搜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