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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刑一字第 15456 號
要旨
訂頒「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搜索票格式影本各一份
主旨
檢送本院訂頒之「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搜索票格式影本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刑事訴訟法有關核發搜索票等相關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定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在案。
二 本院原擬之「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因法務部設計之搜索票結果陳報函及附件之搜索扣押筆錄已涵蓋上開陳報書內容,爰不再另為訂定。
附件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一 (聲請)法院受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到場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 、或其他受指定到場人員,應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證件,由法警引導,直接請求值日法官審核。各法院應按月事先將法官值班表函送相關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二 (登簿)值日書記官應將聲請搜索票案件先登分案簿,取得流水案號。
三 (補正)法官審核後,如需補正,宜於輪值時間內辦畢,不得移交,以免延滯。
四 (裁定)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五 (值日書記官保管搜索票)搜索票可事先套印、編號管制,就聲請搜索票案件,新增「聲搜」字號,與分案簿一併由值日書記官保管,並確實辦理移交予次一值日書記官。如不能面晤次一值日書記官,可委託法警室代為辦理移交。
六 (分案)聲請搜索票案件,無論係核發、駁回或撤回,均應於翌日或次一上班日,由記官送分案室依原流水案號完成分案,並補登辦案進行簿。
七 (搜索票執行後之陳報)搜索票執行後,聲請人所陳報之執行結果或搜索、扣押筆錄,由承辦法官辦理。法官核閱後,書記官應將之併入原「聲搜」案件報結後,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
八 (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一、二項規定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應分「急搜」字號,輪分法官以速件之方式處理 (如遇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得分由值日法官審核) ,法官審核後,如批示備查,書記官應將備查之旨及「急搜」案號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 (或傳送) 聲請人附卷,即可報結,「急搜」卷宗則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如裁定撤銷,書記官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九 (卷宗保密)偵查中搜索案件之收案、分案、抗告或歸檔送卷等,因可能仍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仍可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聲請搜索,因此送卷時,卷宗應以密件處理,承辦人員及經手人員均應依法保守秘密,如有洩漏情事,應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
附 表:搜索票格式 (A4‧單面、白紙、黑字體)┌─┬──────────────────────────────┬─┬─│ │ 聲 搜 │案││ │案號: 年 度 訴易自 字 第 號│由││ ├───┬──────────────────────────┼─┼─│○│搜索票│ │搜│□│ │聲請人│ (機關名稱、職稱及姓名、如係依職權簽發,此欄即留空) │ │□│ ├───┼───┬──┬──┬────────────────┤索│□│○│受搜索│ │□男│有效│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 │□│ │人姓名│ │□女│期間│ 月 日 時止 (逾期不得執行) │範││ ├───┼───┴──┴──┴────────────────┤ ││○│應扣押│ │圍││ │之 物│ │ │ (│ ├───┴──────────────────────────┴─┴─│○│中 華 民 國 年│ │ 法 官│ ├─┬────────────────────────────────│地│ │一 執行搜索後,應於搜索完畢三日內,將搜索結果連同搜索票一併送繳│ │ │二 搜索時應保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 │注│ 行之者,不在此限。
│方│ │三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搜索;除有妨害國家│ │ │ 官不得拒絕。
│ │ │四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法│ │五 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扁、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封鎖│ │意│ 去,或禁止第三人進入現場。對於違反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 │ │ 終了。
│院│ │六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 │ │ 為其代表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 │七 搜索右開住宅、處所或船艦,應命住居人或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搜│事│ 得命該住宅、處所或船艦內之人或其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 │ │ 在場之人。
│ │ │八 對於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索│ │ 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除有妨害國│ │ │ 督機關或公務員不得拒絕。
│ │項│九 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或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票│ │一○ 經搜索而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記載此旨之證明書於受搜索│ │ │一一 其他指示事項:
└─┴─┴──────────────────────────────────────────┐││──────────┤處所 │身體 │物件 │電磁紀錄 ││││依實際需要具體填載) │──────────┤月 日││──────────┤法院。 │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由適當之人看管至執行││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在場,其不能在場者,│在場,並將搜索票出示││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家之利益者外,該管監││,亦得扣押之。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