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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3004 號
要旨
行政院對於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搜索時,應否使用搜索票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主旨
轉知行政院對於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搜索時,應否使用搜索票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呈國防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73) 度廣字第二○二一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稱: 奉行政院七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台七十三法七七六八號函釋示:「按搜索應用搜索票,於呈准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後行之,為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此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無須報經檢察機關長官或法院院長准許者有別。因之,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於親自實施搜索時,仍應使用搜索票,以示其已呈准實施搜索,不宜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