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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7 條(搜索之限制-軍事秘密處)
- 1.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 2.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7 條規定,搜索軍事秘密處所須長官允許,但除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外軍方不得拒絕。
Q · 檢察官可以搜索軍營嗎?軍方能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7 條,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須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但第二項(民國90年增訂)明定: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長官不得拒絕。換言之軍方設門檻可以,把門完全關上不行。是否構成「國家重大利益」有爭議時,最終由法院判斷。
白話解讀
軍事基地裡可能藏著犯罪證據,但檢察官不能像搜一般住家那樣直接衝進去。127條第一項設了一道關卡:非經該管長官允許,不得搜索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這是給軍方的尊重,也是對國家安全的務實考量,畢竟你不能讓搜索行為意外暴露軍事部署或機密設施。但民國90年的修法加了關鍵的第二項:除了「妨害國家重大利益」之外,軍方長官不得拒絕。換言之,軍方的拒絕權不是無限的。你不能用「軍事秘密」當萬能擋箭牌把所有司法調查擋在門外。只有在搜索真的會危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情況下,拒絕才有正當性。這個修法的背景是:過去軍方太容易以「秘密」為由拒絕配合,讓某些發生在軍營內的犯罪無法被有效偵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27 條為搜索程序的特別限制規定: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實施搜索,須先取得該管長官允許;同時限制軍方僅得在妨害國家重大利益時拒絕,平衡司法究責與軍事保密兩項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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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軍營可以被檢察官搜索嗎?▾
可以,但須先取得該管長官允許,軍方僅能在妨害國家重大利益時拒絕。
Q2什麼叫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軍營、軍事研究機構、國防部管轄場域、演習場域等具軍事秘密性質的地點。
Q3軍方拒絕搜索的唯一合法理由是什麼?▾
妨害國家重大利益,例如暴露軍事部署、洩漏武器系統機密、危及情報人員安全。
Q4軍事審判廢除後軍人犯罪怎麼偵辦?▾
民國102年後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回歸普通法院,但搜索軍事處所仍走第127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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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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