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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6 條(扣押之限制(一)-一般公物、公文書)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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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扣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持有之文書物件,應先請求交付,僅在必要時才能搜索。

Q · 檢警可以直接帶搜索票去翻政府機關的檔案櫃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26條,扣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持有、保管的文書物件,原則上要先「請求交付」,由機關自行篩選、整理後提供,只有在對方拖延、可能銷毀或有急迫性等「必要」情況下,才能改用搜索手段。這道「先禮後兵」的設計,是為了保護檔案中可能牽涉的無辜第三人隱私與機關正常運作,不是為了保護涉案公務員。

白話解讀

檢察官辦案需要一份公文書,這份公文書在某個政府機關的檔案室裡。他可以直接帶搜索票衝進去翻嗎?126條說:慢著,先「請求交付」。這條的邏輯跟搜索一般人完全不同。面對政府機關,法律要求的是先禮後兵:你先正式行文請對方把文件交出來。只有在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才能動用搜索手段。為什麼要這樣區分?因為政府機關持有的文件可能涉及其他人的隱私、國家機密、或進行中的行政作業。讓檢察官直接去翻政府的檔案櫃,造成的連帶損害可能遠大於偵查利益。但但書也很清楚:如果有「必要」(對方拖延、可能銷毀、急迫性),搜索照樣可以進行。「先禮」不代表「永遠不能動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為扣押程序中針對政府機關的特別規定:當應扣押之文書或物件由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持有、保管時,偵查機關應優先以「請求交付」之合作方式取得,僅於有必要時(如對方不配合、有滅失之虞)才得動用搜索之強制手段,構成偵查權對行政機關的階層化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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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機關可以拒絕交付文件嗎?

有限的理由可以。文件涉及依法應保密的國家機密時,機關可說明理由拒絕;但「內部文件」「行政機密」這種模糊理由通常不夠。即使涉及國家機密,檢察官也可依第134條向法院聲請裁定是否有拒絕的正當理由。實務上政府機關拒絕配合不常見,因為拒絕的後果是檢調直接搜索,對機關衝擊更大。

Q2這條跟調閱令有什麼不同?

「請求交付」是本條規定的偵查中強制處分程序,由檢察官或法官發動,具司法強制力;「調閱」則是機關之間的行政協助,法源、程序與效力都不同。承辦人最重要的是分清楚來文的法律依據。

Q3檢警可以直接搜索政府機關的檔案櫃嗎?

原則上不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26條,應先請求交付,由機關自行篩選提供,只有在對方拖延、可能銷毀或有急迫性等「必要」情況下,才能改用搜索手段。

Q4刑事訴訟法第126條是什麼?

規定扣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持有的文書物件時,應先請求交付,必要時才能搜索,是偵查權對行政機關的階層化節制。

Q5什麼叫請求交付?

偵查機關以正式公文請求持有文書的政府機關自行交付,屬合作型取證手段,與直接搜索的對抗模式不同。

Q6但書的「必要時」是什麼意思?

指請求交付無法達成偵查目的的情況,如對方拖延不配合、文件有滅失之虞或情況急迫,此時才得改用搜索。

Q7這條保護的對象是誰?

不是涉案的公務員,而是政府檔案中可能牽涉的無辜第三人隱私、國家機密與機關正常運作。

Q8辦案人員怎麼向政府機關取得文件?

確認文件所在機關 → 發具體交付請求(載明文件種類、案號、日期)→ 合理等待 → 評估必要性 → 必要時依法搜索。

Q9請求交付要寫多具體?

指明文件名稱、案號、日期範圍越精確越好,模糊請求不只讓對方不知該給什麼,還給了正當拖延的藉口。

Q10政府機關承辦人收到請求該怎麼做?

先確認請求的法律依據與範圍,涉及機密依法告知特別程序,在法定範圍內配合並保留交付紀錄。

Q11怎麼判斷可以改用搜索?

機關逾合理期間(實務約1至2週)未回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文件有滅失急迫之虞,即可評估符合但書要件。

Q12請求交付 vs 搜索扣押差在哪?

請求交付是合作模式由機關篩選提供,對運作與第三人隱私傷害小;搜索是對抗模式檢調直接翻找,是必要時的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03条・第104条(公務上の秘密と押収)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11조(공무상 비밀과 압수)
🇩🇪 德國StPO § 96(Sperrerklärung bei Behördenak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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