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搜索未發見應扣押之物時,執行機關應給付受搜索人證明書,是法定義務。
Q · 警察搜完我家什麼都沒找到,我能拿到什麼?
能要一張搜索未發現證明書,這是法定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搜索後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執行機關「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受搜索人有權當場索取。這張證明書記載搜索事實與「未發現」的結果,是日後對抗重複搜索、證明清白的官方文件。
警察帶著搜索票來翻你家,翻了兩個小時,什麼都沒找到。然後呢?他們收拾東西走了,留你一個人站在被翻得亂七八糟的客廳裡。多數人到這裡就結束了,心裡悶著氣但不知道該做什麼。125條說,事情不該這樣結束。搜索完畢沒有發現應扣押的物品,執法機關「應」給你一張證明書。「應」,不是「可以」,不是「你要求才給」,是法定義務。這張紙看起來不起眼,但它的法律份量很重:它是官方承認「我們來搜了,什麼都沒找到」的正式文件。未來如果有人質疑你、如果同一機關想再來搜一次、如果你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張證明書就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執行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時,執行機關應主動付與受搜索人一份證明書,作為搜索已執行且未獲結果的官方紀錄,屬搜索程序的事後保障規範。
本條要件是「未發見應扣押之物」。部分找到、部分沒找到嚴格說不完全符合,但可要求在扣押筆錄明確記載未查獲的品項。扣押筆錄的記載會成為日後法庭攻防基礎,沒找到的品項載入筆錄對你有利。
證明書本身不是國賠依據。國賠關鍵在搜索是否違法,不在有沒有找到東西。合法搜索即使沒找到也不構成國賠。但若搜索本身違法,證明書加上其他違法事證可一起作為國賠證據。國賠門檻不在「沒找到」,在「本來就不該搜」。
依刑訴 125 條,執行機關應付與受搜索人一張搜索未發現證明書,記載搜索事實與未獲結果。
規範搜索無果時的事後保障:搜索沒找到應扣押物,執行機關「應」給受搜索人證明書,是法定義務。
它是官方承認「搜過、沒找到」的紀錄,可對抗同案重複搜索、在民事與名譽爭議中佐證清白。
「應」是強制義務,不是「可以」或「你要求才給」。執行機關不主動給就是程序瑕疵。
搜索結束當場開口要求執行人員依刑訴 125 條開立,確認記載日期、範圍、執行人員與未發現結果。
記下對方姓名職級,向其上級機關反映,並可於日後程序中主張此程序瑕疵。
搜索日期、地點、範圍、執行人員,以及「未發現應扣押之物」的結果。
影印留存、正本妥善保管;若同案再被搜索,可出示前次證明書質疑新搜索的必要性。
未扣押到東西給 125 條證明書;有扣押到東西則依 139 條給收據並封緘,兩者場景相反。
不是。搜索未果不等於偵查終結,偵查可能繼續,但證明書鎖定了「這次沒搜到」的事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鑑定被告之心神狀祝,有必要時,得依鑑定人之聲請豫定期限,命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但其期限於同一案件不得逾一月。 前項處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審判中由法院或受命推事裁定之。 鑑定人於期限未滿前認鑑定已有結果者,應即報告。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鑑定被告之心神狀祝,有必要時,得依鑑定人之聲請豫定期限,命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但其期限於同一案件不得逾一月。 前項處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審判中由法院或受命推事裁定之。 鑑定人於期限未滿前認鑑定已有結果者,應即報告。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