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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500016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 點但書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 點但書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5 年 5 月 9 日警署秘字第 0950057655 號函。

二、依檔案法第 7 條第 5 款規定,檢調為檔案管理作業事項之一,所謂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調檔案,提供應用。

三、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有權調閱之機關,指依法調用檔案之機關,如行政訴訟法第 164 條、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訴願法第 73 條規定之行政法院、法院、受理訴願機關等。至同點但書所指,則如監察法第 26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及同法第 27 條規定載明得臨時封存或攜去全部或一部分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證件,刑事訴訟法第 126 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四、本案法務部調查局以業務需要,備函請 貴署提供檔案影本,合符前開要點第 7 點規定, 貴署得依行政程序簽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09500016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8 點但書規定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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