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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63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檢送警察機關表單範本,以供各縣市警察機關參考

主旨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檢送警察機關表單範本,請轉知所屬各縣市警察機關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增訂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第 18 條之 1 至第 18 條之 7),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為利警察機關辦理少年移送前向少年法院報請同行等事宜,爰研擬旨揭表單供參考運用。 二、旨揭表單說明如下: (一)少年事件調查通知書(區分「少年本人」及「少年法代等」2 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少事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參照)(二)同行少年報請書: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少事法第 18 條之 2 參照) (三)不經通知同行少年報請書: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第 18 條之 3 所列情形之一,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少事法第 18 條之 3 參照) (四)逕行同行少年報請書:(少事法第 18 條之 4 參照)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第 18 條之 4 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並以該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 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五)不護送報告書:少年行為因觸犯刑罰法律,經初步調查結果,認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6 第 2 項所列事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少事法第18 條之 6 參照) (六)報請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執行搜索之必要,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28 條等規定,報請核發搜索票。(少事法第18 條之 7 參照) (七)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 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少事法第 18 條之 7 參照) (八)報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報請核發調取票。(少事法第 18 條之 7 參照) (九)少年事件報請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警):為利少年法院進行少年需保護性的評估,爰併研擬「少年事件報請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警)」,供警察機關報請同行書時併填載,以作為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之參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刑事廳、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行政函釋專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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