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6301 號
要旨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檢送相關例稿,以供辦理少年事件業務時參考
主旨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檢送法院例稿 7 份如附件,請轉知辦理少年事件之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增訂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第 18 條之 1 至第 18 條之 7),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為利各少年法院(庭)辦理是類強制處分事件及實務運作,研擬旨揭例稿供參考運用。說明如下:(一)同行書:
1、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2 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2、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3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3、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4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二)搜索票: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7 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執行搜索之必要,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22 條、第 128 條等規定,報請核發搜索票。
(三)通訊監察審核表(含通訊監察書):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7 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得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四)通信調取票:依少事法第 18 條之 7 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得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報請核發調取票。
(五)少年事件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院):為利進行少年需保護性的評估,本院研擬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之檢核單,由警察機關報請時併填載。少年法院審核時,除依警察機關檢附之檢核單,亦得依院版之檢核單內容再次檢視少年之需保護性,作為核發同行書之參考。
二、旨揭例稿刻由本院資訊處建置於「審判系統」(同行書部分共 3 份)及通訊監察管理相關系統(通訊監察、搜索及調取票部分共 4 份);爰並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項下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行政函釋專區)(均含附件)

